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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1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15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是畜牧业发展中不可缺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应从抓好专业执法队伍、建立联动执法监管机制和加大案件查处三方面下功夫。

建立合法的专业执法队伍。一是核定专业执法机构编制。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编制调整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编制,其主要职责由原来动物卫生监督调整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二是落实执法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绝大多数都经过动物卫生监督业务培训,比较熟悉国家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人员中,通过考核和培训,把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同志编入执法队伍上岗执法。三是全额预算执法工作经费。将执法机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及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按照足额到位,保证他们集中精力抓执法工作。四是培训执法业务。执法人员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决定行政执法质量。对执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业务培训,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提升执法质量的有效途径。这种执法业务培训每年举办两期以上,保证所有执法人员每年在完成执法任务的同时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每年年底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培训要突出相关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执法工作技巧、执法工作资料整理积累等重点内容,做到理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

建立联动执法监管机制。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商务、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部门联合严管态势和部门合力,提升执法质量。突出联管关键环节。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比如对从事畜禽养殖(场户)和畜禽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把准入关,并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等畜禽养殖投入品的企业、门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切实清除无资格的生产经营主体。真正建立起相关部门在生产养殖、屠宰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实现许可和执法监管有机统一。通过有效的联合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需要执法处罚的数量。

加大案件查处和廉洁执法力度。积极争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支持,侦破大案要案,打击违法活动,营造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彰显执法的严肃性。建立有效的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公正公平执法,文明廉洁执法,维护政府形象,建立执法威信。对在执法工作中违背程序、吃拿卡要、执法违法的人员要公开严肃处理,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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