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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2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81

19日,记者从甘肃省农牧厅获悉,《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的牛、羊肉都可以获知其来源,甚至是谁家养的都可以查到,这对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是一大保障。

《办法》规定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标识编码具有唯一性。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甘肃市民可根据编码进行查询。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规模养殖场(小区)和散养畜禽必须全部佩戴标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标识和养殖档案。没有佩戴标识和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标识;在畜禽屠宰时收回标识,并统一登记销毁。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其产品检疫证明中注明标识编码。

同时,甘肃省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甘肃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省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畜禽、畜禽产品染疫;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合格证明;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同时,甘肃省农牧厅工作人员提供了科学的消费提醒、倒查肉品来源方法;市场上买肉(通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可查到屠宰场和货主)→屠宰场→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通过检疫员可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站→畜禽饲养人(通过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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