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09〕516号),规定三聚氰胺禁止委托生产或贴牌生产,严防三聚氰胺流向乳品加工业和饲料加工业。
《意见》明确生产企业是落实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生产装置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装置投产前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通报。产品包装要登记编号,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禁止委托生产或贴牌生产等行为。
《意见》强化了行业准入制。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装置,要统筹兼顾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新建装置应依托现有合成氨、尿素、纯碱、碳铵等化工企业建设。新建装置的吨产品能耗要控制在1200千克标煤以下、尿素消耗应不多于3200千克、废水废气要达标排放。现有装置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力争2014年底前达到上述各项指标。《意见》还要求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地区三聚氰胺上年和上半年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据了解,我国是三聚氰胺生产大国,产能、产量位居世界前列。多年来,三聚氰胺行业管理相对薄弱,行业发展中产能盲目扩张、布局分散、产品单耗偏高等问题日益严重。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三聚氰胺氮含量高的特性,故意将该产品添加到乳制品及饲料中,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