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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第二批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1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59

桂渔牧办函〔2009〕213号

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近期,农业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第二批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09〕16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农业部通知),公布了2009年6月份全国兽药抽检中确认的假兽药507批、非法企业45家。其中,标称生产地为广西的非法企业5家,占非法企业总数的11.1%,涉及假兽药5批;假冒我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75批,被假冒的企业达19家,非法生产严重。现将农业部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市、县(市、区)及时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查阅进货和销售档案记录,凡发现农业部通知附件2、3的假兽药,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对兽药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

二、对农业部通知附件1中标称生产地在广西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标称企业所在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排查。一旦发现可疑线索,要严密跟踪,追查到底,坚决捣毁制假造假窝点,严办制假造假者。

三、对列入农业部通知附件3的我区兽药生产企业,特别是产品被仿冒批次较多的企业,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要组织兽药GMP检查员加大质量监督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所在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并报告我局。

四、请各市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以汇总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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