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今日,哈市政府法制办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畜禽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畜禽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和其他化合物饲喂畜禽;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禁止添加的其他药物;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饲喂畜禽;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畜禽;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畜禽产品;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畜禽产品等。
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反馈给哈市政府法制办。截止日期:2009年11月10日。网址:http://www.hrblaw.gov.cn。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经商贸立法处。邮编:150021。传真:8466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