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宠物将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条款颇受关注。为了让人们充分了解该《条例》的具体细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正祥昨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历时近3年出台具有鲜明地方特色
据陈正祥介绍,该《条例》是根据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将《条例》列入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的。之后,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成立了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并与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四川省、吉林省和青岛市考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情况。这部《条例》从提出课题、组织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时近三年时间。“可以说,《条例》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努力的基础上才出台的。”陈正祥说。
另外,这部《条例》还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该《条例》依据国家动物防疫法两条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扩展为38条的地方法规,属于自主性立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
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
据了解,我市1998年被农业部列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基本建设区域,2002年又被确定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2003年6月22日,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几年来,我市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备的动物疫病控制、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情监测、动物防疫屏障、兽药残留监控、畜禽良种繁育和畜牧业标准化七大体系,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疫情监测手段和水平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但是,由于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动物产品出口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长期存在,还有许多影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程的难题靠政府的规章无法解决。因此,有必要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
宠物需强制免疫
实施可追溯管理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无疫区建设、无疫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其中,很多细节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第三章无疫区管理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用于展览、比赛、演艺、观赏的动物,以及作为伴侣的动物和宠物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接种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市或者县(市)、有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陈正祥表示,这部《条例》为预防本地疫情发生、防止外来疫情传入,对生产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对促进我市畜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名词
解释
规定
动物疫病:
根据国家或某一区域需要,列为国家或某一区域重点控制和消灭的疫病。我国规定了19种动物疫病进行控制,具体包括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其中,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禽流感为我国重点控制的疫病,我市无疫区建设的目标是力争使这四种疫病达到控制标准;马传贫、马鼻疽已达到消灭标准;其余的疫病已基本得到控制,无临床病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