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升兽医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全面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登记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充分认识开展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对强化兽医体系建设、深化兽医体制改革、加强兽医队伍建设、保持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组织报名、条件审查、审核发证等各项工作,确保12月底前完成登记工作。同时要求,今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一次乡村兽医登记人员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