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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执法检查:牧业发展面临三方面困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6年7月开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日前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的关于检查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3年多来,畜牧法贯彻实施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畜牧业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必须进一步抓好畜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畜牧法为法律保障,抓住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

畜牧业发展面临三方面困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认为,畜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

畜牧业发展支持保护体系还不健全。发展畜牧业投入不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良繁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草原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投入,与实际需要有不小差距。有的地方反映,能繁母猪补贴地方配套压力大,如苏中地区能繁母猪每头补贴100元,其中,地方需要配套60元,有些县需要补助的能繁母猪20多万头,每年需要配套资金1200万元,农业大县财力不足,资金配套落实难度较大。制约畜牧业发展的贷款难、用地难、粪污处理难等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有效办法。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由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物和经营风险大等原因,获得贷款比较困难,资金普遍短缺。一些地方未将畜禽养殖用地视为农业用地管理。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的粪污处理成本较高,企业不愿投入,政府没有引导性政策,此类问题亟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疫病防控任务艰巨。从监管对象和防控环境看,畜牧生产分散,饲养环境差异较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质量安全管理环节多,国内外动物疫情复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隐患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反映,当前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从队伍体系和手段看,畜牧业管理、服务和执法力量比较薄弱,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够完善,质量安全检测和动物疫病监测基础设施不健全,不少县(市)不能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检验,还没有全面实现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有效监管。此外,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和药品研发推广水平与防疫需要不相适应。

畜牧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畜牧业发展的规模化、标准化以及组织化程度较低,不少地方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慢,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的利益分配不尽合理;畜禽良种化水平不高,主要畜禽品种的种源仍依赖于国外进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形势严峻,由于缺少财政投入和基本建设投入,部分国家级重点保护品种和大多数省级保护品种没有保种场或保护区,现存的大多数保种场经费不足,保护手段落后,部分珍稀地方畜禽遗传资源濒于灭绝的边缘。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

落实扶持政策保护养殖者利益

针对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表示,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抓好畜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落实扶持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建立支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重点支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良繁体系建设,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等。

在当前生猪价格波动和奶业生产仍在下滑的情况下,应加强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继续按照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做好生猪市场价格调控工作。对其他主要畜产品也要制定相应的市场调控措施。完善奶制品等畜产品进出口政策,既要利用好国际市场调节国内畜产品供求,也要有利于国内畜牧业的发展,继续完善肉类、奶业、绒毛等主要畜产品储备制度。做好适时推出生猪期货交易的准备工作,探索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健全统一的畜牧生产、流通、进出口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畜牧业生产和消费的预测预警,为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针对畜牧业特点,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解决规模化养殖企业的资金需求为发展畜牧业提供信贷支持。扩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覆盖面。认真落实畜牧业税收、用地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积极引导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尽快出台扶持政策。进一步促进畜牧业产业化水平,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逐步形成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的利益联接机制,保护养殖者的经济利益。对分散养殖户,要加强技术、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务院及时制定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大了乳品质量监测,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艰巨,建议——

对“瘦肉精”展开全国性集中治理

为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组建议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疫病防控能力建设。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及时处置”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畜禽养殖基地和畜产品质量认证推广,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强化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完善可追溯体系。加强畜禽屠宰加工和流通环节监管,完善检测手段,提升监测能力。对生产、屠宰、流通等环节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国家出台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防止疫情扩散。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近期牵头组织一次对“瘦肉精”和磺胺类药物添加使用的全国性集中治理行动。

加强市、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动物疫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污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议给予财政补贴。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扶持,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发展沼气、有机肥,变废为宝。

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畜禽养殖行为规范、畜禽污染防治、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政府对畜牧业投入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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