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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12

为了加强兽药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保证兽药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公布的禁用兽药及未经农业部批准市场的兽药;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

3、兽用注射剂;

4、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

(二)重点单位

1、经营环节

(1)兽药经营单位、个人;

(2)养殖小区统一供药单位;

2、使用环节

(1)畜禽养殖场(户);

(2)兽医诊疗所(医院)。

(三)重点区域

1、桥头、塔尔、城关集贸市场;

2、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和个体兽药经营点。

二、整治任务

(一)清查违禁兽药。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兽药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兽药清查力度。

(二)清查假劣兽药。对2006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实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进行清查,收缴销毁。

(三)加强疫苗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发现制售假劣疫苗窝点,要坚决取缔,从严查处。及时发现查处非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供应的疫苗。

(四)清查不规范标签。对于经营、使用环节查出不规范标签的兽药产品,禁止其经营、使用。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保证疫苗质量和有效供应。

(二)加大兽药GMP监管和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使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

(三)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保证兽药规范经营、安全使用。

四、组织实施

(一)大通县农牧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县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我县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通县农牧局充分认识到开展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大通县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海年 大通县农牧局

成员:赵志刚 大通县兽医站

韩振生 大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成林 大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巍巍 大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在整治行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通力协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联合整治、查处力度。

(四)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按照假劣兽药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彻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五)落实专人,建立报告制度。一是按时上报《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周报表》。每周一12时之前,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上报。二是做好典型材料和兽药重大案件报送工作。每周四12时前上报成效显著、措施得力的兽药专项整治典型材料(电子版)。

六、进度安排

(一)组织实施阶段。10月12日­——10月31日,根据实施方案,落实人员、措施,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全县兽药市场整治工作。11月10日前报送总结。

(二)11月10日——12月10日。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三)12月10日——12月31日。针对专项整治和上级检查验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大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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