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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市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60

为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近日,福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召开了福州市区24家动物诊疗机构负责人会议。主要学习了《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福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了2009年福州市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本次会议共发放《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48份,并下发《关于加强福州市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动物诊疗机构一、要加强学习、认真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二、要正确使用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三、要规范疫情上报程序。四、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治疗、预防注射等诊疗活动和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2009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福州市将不定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督查,全面检查各诊疗单位的诊疗资格、执业人员、诊疗场所、仪器设备、规章制度、兽药使用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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