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大约有400多种,主要是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重金属如铅、汞、镉、砷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有许多是通过动物性食品的富集作用,使人中毒。
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综合问题,不仅仅表现为微生物污染、化学物质残留及物理危害,还包括畜产品生产加工流程、食品营养、质量监管体系、法规教育、生活习惯等问题。动物疫病是影响畜产品安全的首要隐患,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兽药和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的表现
1.1兽药残留的普遍性
目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大致可分为兽药残留、违禁药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动物疫病的流行和人为掺杂使假。与畜产品有关的毒害物质残留主要来源于三方面:
一是来源于兽药。有的养殖者及养殖场为了达到防病治病减少动物死亡的目的,实行药物与日粮同步;
二是来源于饲料。饲料中添加药物主要防腐剂、抗菌剂、生长剂、镇静剂,其中任何一种添加剂残留于动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均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三是加工过程的残留,硷粉、销芒、漂白粉或色素、香精。
为了预防动物疾病,保障和促进动物生长,生产中常常使用各种兽药及药物添加剂,造成药物残留于动物组织和动物产品中,对公众健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目前,对人畜危害较大的兽药及药物添加剂主要包括抗生素类、磺胺类、呋喃类、抗寄生虫类和激素类。动物治疗和预防用药一般是间断的、个别的,而作为饲料添加剂的用药是持续的、群体的、普遍的,累计量较大,往往在畜产品上市前才停用,很容易造成累积药物残留量超标。
北京市卫生局在6家集贸市场采集了53件生猪肝样品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检验,结果有4件阳性,阳性率为7.5%。内蒙古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呼和浩特市的部分屠宰场猪尿进行抽检,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阳性率约9%。广州市农业局曾在待宰生猪抽检中,发现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阳性率高达59. 45%。
1.2兽药残留逐渐被社会所重视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和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随着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兽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和影响畜禽产品出口的报道越来越多。药物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畜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的增加,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兽药残留还影响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
我省药残问题,来源于畜产品出口受阻和自1990年以来我国组织的历次迎接欧盟、日本等兽医考察。1990年出口日本的一万吨肉鸡,由于检测出抗球虫药氯羟吡啶的残留量超标,要求我国政府销毁所有产品,给我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年,出口到德国的蜂蜜由于农药“杀虫脒”残留超标而被退货,接着欧共体、美国、日本也相继拒绝进口我国蜂蜜,使我国蜂蜜在世界市场上的销售发生严重困难。近年,发生荷兰销毁我国畜禽产品事件,给我国部分畜产品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989年我国颁布了《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1997年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如此,滥用药物造成残留超标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我国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十几年的努力,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了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展兽药残留的基础研究和实际监控工作,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二、兽药及畜产品中药物残留产生原因
(一)客观原因
兽药产品质量不高是导致兽药残留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不合格产品中,擅自改变配方最为突出,个别企业添加违禁药物。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共监督抽检兽药产品2017批,合格1631批,合格率81.9%,其中抽检我省兽药产品113批,合格83批,合格率仅为73.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4个百分点。2009年度我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为9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任务450批、我局下达任务450批。其中上半年抽检兽药297批,合格168批,合格率为70.5%。
另外,有的饲料、饮水中含有同类兽药成分,与日常添加使用的兽药累积成为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缺乏检测,有的含有药物成分,如玉米、豆粕、维生素中药物残留。
(二)主观原因
(1)兽医不正确用药。兽医有意行为,给予畜禽违禁药品、抗生素滥用、重复使用药物、随意加大用药量、改变给药途径、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用药。
(2)养殖户故意用药。动物饲养管理水平比较低下,抗病能力不高,依靠多用药物保障动物健康。对已经生病的动物,大量使用药物掩盖病情,尽快出售和急宰。
(三)管理体系原因
(1)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市场自由流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分散、数量多,违法成本低,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追求非法利益和,盲目降低产品质量,忽视产品成分和药残问题。
(2)执法监管部门:重视发展和服务,忽视监督和惩防。对多次违法的企业、违法产品、不合格产品缺少门槛性标准和制约防范措施。对执法打假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能力不足、成效不高,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成本高。
(3)兽药质量抽检和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测机构:工作缺乏针对性,覆盖面小、抽检数量少,检验工作周期长,检测效果不高。对常规兽药中改变配方成分检测、畜产品中药物残留内容监测缺乏检测方法和标准。
(4)各单位之间:兽药监管部门和兽药经营、使用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权利和责任不清。基层管理部门无从下手,执法积极性不高,从业单位对兽药残留问题缺乏有效防范措施,控制难度大,难以即使有效鉴别兽药产品质量和药残现象。
三、建设放心兽药使用区的设想
(一)指导思想
参照兽药GMP和GSP管理规范,发挥兽药使用等从业单位自觉性和主动性,依靠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和约束,建立联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残留监控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体系,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义务,将风险分解、分环节共同解决,消除畜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确保畜产品安全放心。
(二)工作思路
1、畜产品质量是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生产出来的,不是某一环节处罚、检测出来的,也不是一个企业、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是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探索建立区域性放心兽药使用和畜产品中兽药残留预防控制体系,明确政府和业务部门、从业单位工作范围和职责,依靠法律、行政和行业自律等措施,让从业单位既受到制约,不敢违法,又有利可图、不愿违法;设置足够高的门槛和技术标准,阻止有风险产品和单位进入,让违法者无缝可钻。
2、解决畜产品质量问题,先从药残问题入手;畜产品中药残问题,先从兽药残留和使用的兽药产品开始入手。兽药产品质量与药残的关系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兽药产品应合格、合法;二是兽药所含成分应明确,不能造成标明成分以外的残留物质。
3、先从小地方开始,选择政府重视、有充足管理能力、自然地理环境优越的市、县,率先示范性建设放心兽药使用区域。
(三)主要内容
1、管控兽药生产、经营,引入兽药残留风险控制内容。
让生产的兽药放心:一是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MP有关法规,健全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记录;二是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加强原料供应商审计,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确保原料无禁用药物残留的承诺书及违约赔偿合同,并通过抽样委托检验等方式监督落实;三是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兽药典》等质量标准生产,把所有配方成分标注在产品标签上,依法规范标注兽药用法、用量和使用范围,不擅自改变产品标签内容;四是培训教育兽药销售和技术服务人员,不擅自夸大产品疗效,科学规范推销兽药。
让采购进来的兽药放心: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地方政府出台法规政策或文件,规定区域内经营单位采购的兽药品种必须合法、合格,无禁用药物残留,并经过的当地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二是兽药经营单位应全部通过GSP验收、实行处方药管理,加强供应商审计,选择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确保产品无禁用药物残留的承诺书及违约赔偿合同,管理部门通过抽样委托检验等方式监督落实;三是严格执法监管,对无证经营兽药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打击、处罚,对有违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兽药活动,对合法经营企业定期巡查,落实兽药经营和销售记录;四是通过限制竞争,降低兽药产品销售价格,确保优质兽药优惠价格,同品种兽药价格比区域外优惠5%以上。
2、监控兽药使用。
一是按照国家兽药残留限量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共收载了222种兽药的残留限量。借鉴国外标准,制定区域内兽药使用规范,包括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允许使用的产品目录,并连同审核合格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名单一起公布,定期修订完善。二是执业兽医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所有兽药经营单位、兽药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一名合格的执业兽医,以便于落实科学用药和处方药制度,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督察管理;成立兽医师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内部规范自律;三是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落实官方兽医监管制度和记录,所有兽药必须在执业兽医监督下,凭执业兽医处方经营和使用兽药;四是禁止使用各种非兽药或者标明有防病、治病、促生长作用的添加剂,以及各种未标明所含药物成分的饲料添加剂;五是动物出栏依法检疫时引入药物残留监控内容,在检疫时审查动物养殖记录、用药记录和官方兽医监管记录,对记录不全的实行详细检测,采样进行动物疫病和药残检测,确保出栏动物健康安全。六是屠宰加工企业只能收购加工区域内检疫合格的动物,管理部门要对屠宰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药物残留,及时公布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结果修订政策措施。
(四)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1、准备阶段:政府出台法规公告,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兽药经营企业达到GSP标准,政府管理机构配备齐全,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落实到位。
2、清理规范阶段:依靠法规和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关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开展清理整治活动;各有关单位制定政策、制度、措施,开始试运行;公益性宣传培训、教育引导开始;管理部门监测预警和快速处置体系建立。
3、全面落实阶段:一是区域外兽药、饲料产品得到限制,不能进入该区域;二是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建立,建立利益约束机制,让放心畜产品优质优价,不合格畜产品卖不出去;三是区域内兽药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问题得到打击,行业自律逐步形成,市场得到净化;四是区域内相关单位得到经济利益的实惠和社会声誉的好处;五是一旦发生畜产品质量和药残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四、国外经验和未来预测
(一)国外兽药及药物残留控制发展状况
1、管理不断加强。
欧美发达国家,一是健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二是对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过程进行全程控制。三是严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四是强化生产源头控制和进出口检疫。五是注重资金投入和畜牧技术推广。
2、药物残留标准越来越多。
发达国家把制定药物残留限量标准作为控制食品药物残留的重要内容和防止药物残留超标食品进口的主要措施,制定了越来越多的药物残留标准。
3、禁用限用药物越来越多,对药物残留检测要求日趋严格。
最近几年来,欧盟、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中药物残留的要求越来越严,随着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对药物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二)未来预测
当前时期,由于动物养殖没有合理规划和布局,在人员技术、养殖数量、设施设备等方面缺乏制约和严格的门槛准入规定,动物疾病和药残问题仍将随动物频繁流动而不断出现,市场对兽药产品的需求量仍将继续增长,并维持相当长一段时间。
待标准化养殖推行到一定程度,散养动物基本消除后,动物疫病将逐步得到净化和消灭,预防、保健、调理性兽药将成为主流,治疗用化学药品将逐步减少,兽药残留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