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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再次部署加强兽药监管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5  作者:金金  浏览次数:170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动物原性食品安全。确保国庆六十周年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日,内江市畜牧食品局发文,要求各县(区)畜牧食品部门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充分理解搞好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又是建国六十周年大庆。要求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GMP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做好行政执法、兽药生产、经营人员和使用者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兽药生产、销售、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要站在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认真汲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这既是关系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法律法规赋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兽药管理的监管职责,扎实做好兽药行业监管工作,推进我市兽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兽药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

(一)强化对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行为的监管,督促其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1、完善兽药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环境控制、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材料购入、产品出厂检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MP规范。要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兽药产品质量监控责任,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品质量。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原料购进、生产和销售记录,完善各项制度。

2、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重点监控企业和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要及时监督企业按销售记录召回、销毁同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恶意造假的企业要坚决打击,严肃处理。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动态,防止出现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兽药出厂前要严格遵守质量标准,禁止生产假、劣兽药。按照“优质兽药出厂、放心兽药入户”活动要求,从兽药生产源头上加强执法监管。

3、加大对非法兽药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已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非GMP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其继续非法从事兽药生产活动。对农业部公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出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跟踪查处,决不手软。

4、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畜牧食品部门要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GMP兽药生产企业要将兽药产品外包装商标在上报农业部和省局的同时,报市局备查。

5、加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各兽药生产企业要严格GMP要求,不得随意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对生产许可证时间临近和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换发和复验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要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强化对兽药经营企业监管。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法制意识。

1、严格兽药经营企业准入机制。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督促经营单位配备相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对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记载。规范营业场所和仓储设备,完善购销记录和相关制度,依法诚实经营。

2、加强对兽药经营业主的培训。重点培训兽药法律法规、禁用药物种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等兽药知识,完善记录记载,落实和制定各项制度,增强其兽药质量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加强兽药市场整顿。重点清查违禁药物,一经发现,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清缴力度;重点清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要没收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清查兽药标签不规范行为,发现兽药标签与国家标准不符,存在改变产品组方、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问题的产品,并按假兽药依法实施处罚。

4、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严格原料采购审批、特殊药品定点供应和处方使用的管理制度,严禁原料和成药非法流通。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和基层兽医站的监管,防止违法制售假疫苗行为。

5、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制假售假线索,要及时立案、认真排查,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三)强化对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

1、督促和指导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引导业主建立用药档案,载明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中滥用和违规使用兽药行为。

2、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培训,严厉打击在动物诊疗过程违规使用禁用药物和人用药品行为。

3、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做到不用假兽药,科学合理用药。

4、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停药期品种和停药期限,认真执行,对造成药物残留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加大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制定兽药残留监控方案,不断扩大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定期发布兽药残留状况报告。加强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逐步建立健全畜产品兽药残留追溯制度。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务必细化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县(区)畜牧部门要把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兽药行业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成立机构,落实分工。市局成立以局长蒋尔彬为组长、分管副局长蒋政为副组长,唐天玉、郭富、兰树元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区)局应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兽药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专门人员负责对本辖区的兽药市场整治工作。

(二)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内的兽药监管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责任书。

(三)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市场检查。按照省上规定和要求进行市场抽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市场检查,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市场环境,分析当前存在问题,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探索和完善兽药市场准入制或备案登记制度。

(四)严厉打击违纪行为。加大处罚顶风违纪的行为,加重对屡次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按照“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以加强源头治理、兽药市场专项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推进放心兽药进动物饲养场户,加大假劣兽药案件查处力度。

(五)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培训、电视广播、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对兽药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兽药知识。加大假劣兽药的曝光力度。

(六)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加强与工商、商务、公安、质监等部门的联系,强化协同,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兽药市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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