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动监〔2009〕30号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工作部署,有效促进各地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管工作的开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所于6月份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各市开展了县间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经营使用环节交叉检查。此次交叉检查结果成效显著,全面地了解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各地均突现了一些工作亮点,总结出了较为典型的监督管理经验,也发现了各地在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同时在检查中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为规范我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及兽药经营使用秩序取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现将此次交叉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数量
根据我所制定的《2009年上半年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经营使用交叉检查实施方案》,各市认真配合我所对各个环节组织开展全面的检查,此次交叉检查全部覆盖全区14个市和106个县(区),共派出检查人员265人,抽用车辆56辆。共检查了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04个,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199个,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111个,活禽交易市场53个,动物产品储存冷库33个,兽药经营企业486家,家禽养殖场93个,生猪规模养殖场200个,牛场39个,动物诊疗机构14个。
二、交叉检查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进一步增强各生猪屠宰场、动物养殖场、兽药经营企业等管理相对人对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意识。由于交叉检查采取调查了解、执法检查、责成整改、宣传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广泛地提高了管理相对人的依法经营的意识、质量安全保障的责任意识、兽药辨假防假的基本能力。
(二)纠正和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树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各市通过此次集中交叉检查,重点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兽药、违禁兽药的行为,效果显著。全区14个市在此次交叉检查中共查处收缴假冒伪劣兽药5300多盒(包)。对现场检查不合格、未落实有关责任和制度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经营企业及养殖场当场出具整改意见书90份,当场对其提出了整改的意见,责令其进行整改,让管理相对人得到了惩处和教育,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威信。
(三)交流了经验,锻炼了队伍。通过交叉检查,使各县所长们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得到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也发现了自己本县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从而对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兽药经营使用监管工作得到了新的认识,增强了责任意识,有效地拓宽了同志们的视野和思路,为进一步规范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兽药经营使用秩序找准了方向。同时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与检查组共同现场执法检查和交流,提高了他们的执法技巧和执法水平。
(四)掌握了情况,促进了工作。本次检查覆盖全区所有市县,涉及动物卫生监督各个主要环节和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和市、县、乡三级动物卫生监督和检疫管理部门,从而客观、全面地掌握了当前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同时通过检查、交流和反馈,促进了各县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兽药经营使用秩序不断走向规范奠定了基础。
三、各地积极落实监管措施,着力推进各项管理工作
各地在去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区局及我所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管理措施,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今年上半年工作成效显著。
(一)强化了规模动物养殖场的监管。
一是对辖区内规模动物养殖场开展了调查和检查并登记造册。二是落实了检疫监管责任到人。三是加强宣传和强化养殖场的责任意识。四是加强和规范了对动物养殖场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钦州市的浦北县和钦南区、百色市的平果县、玉林市的容县等对规模动物养殖场的监管比较规范和到位,在对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造册登记的基础上,落实了日常监管责任人,与大部分养殖场签订了《动物防疫安全责任状》或《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国家强制免疫工作落实较好,养殖场普遍提高了兽药安全使用意识,养殖场养殖档案等记录较齐全,监督所日常监管记录较规范,监管责任人和养殖场业主均对监管记录签字认可,双方各执一份,监督所进行归档保存。由于监管工作到位,提高了规模养殖场生猪出栏报检率。
贺州平桂管理区还通过对辖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把关,加大力度督促进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目前已有26个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18个养殖场经过进行技术改造,养殖防疫条件趋向标准化,现正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中,对规模场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治安村通过制定《预防动物疫病村规民约》,规定:凡饲养动物的村民、必须做好动物免疫工作,对拒绝动物强制免疫的、每头牲畜处罚100元,每羽家禽处罚10元;因剖食死因不明动物和乱丢病死动物的也要受处罚等等,每家户主签名并按手印认可,提高村民的防疫意识,有效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疫,推进检疫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以建立健全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各地基本按照我所的要求,按照科学、便民、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了报检点,悬挂了报检点公示牌,向社会公布了报检点的报检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检疫程序等信息,促进了产地检疫工作的依法深入开展。各地已着手落实我所提出的规模动物养殖场设立专职检疫申报员制度,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场的动物检疫管理。二是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屠宰检疫和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严把生猪屠宰检疫关,落实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标识入场屠宰家畜,按照检疫规程实施宰后检疫。加强家畜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管,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要求其整改,监督屠宰加工企业对病死动物、动物产品100%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规范各环节的检疫记录。各地基本按照我所下发的全区统一格式的检疫记录表格进一步规范了检疫记录。
平果县、凌云县在动物产地检疫监管方面做得比较到位,监管成效显著,动物凭证凭标入场把关较严,同时利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加强产地检疫和动物流通环节监管,对无证无标或证标不符的动物进入流通领域的,实行扣留滞留场进行滞留观察15天,河池市东兰县也通过凭产地检疫证明进入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否则将滞留场观察15天后才能交易或进屠宰场,并补免补标后才能实施检疫出证,同时通过严厉查处各种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使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上述县的各规模场基本能做到动物出售前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率高,检疫记录规范,记录内容能够体现临床健康检查关键数据和症状,并做到让畜主签名认可,归档保存,产地检疫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
临桂县、兴业县等县加强对大型养殖公司的检疫管理,对大型养殖公司派驻检疫工作人员,保障活禽检疫的到位。
鹿寨县11家屠宰场均办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签订有牲畜屠宰场规范管理协议,屠宰场提交了500-2000元的规范管理保证金。
桂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和实施检疫员评分制度,对检疫人员的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管理,做到奖惩分明,有效地规范了检疫员的检疫行为。
南宁市武鸣县、隆安县、宾阳县,柳州市的柳江县,贺州市八步区,玉林市容县,梧州市滕县、防城港市防城区等等县(区)的产地检疫工作也开展得比较好,均能够严格动物凭证凭标进入流通领域及屠场交易。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和实施到位,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面广,检疫申报率高。
(三)规范证章标志的管理。
各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根据实际,进一步制定细化管理制度,做到逐级统一领取、统一发放、及时回收和核销,严格实行专人、专账、专库(专柜)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统一格式的管理记录表格,市、县级基本实现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网络化管理。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均按照要求张贴了防伪标志。各地严格管理,今年以来未出现有违规买卖和丢失票证标识现象。
平果县严格动物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县乡两级均能按照《广西动物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进行相关票证出入库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保管,档案记录规范,加强检疫票证领用、核销管理,县监督所每季度定期到乡镇站检查结算一次,防止买卖票证和贪污检疫费行为发生。东兴市证章标志管理也十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档案归类较好,各种证章的发放、使用、核销等都有详细、规范的记录。
(四)加强兽药经营的监管。
各地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了兽药经营购销记录台帐;加强责任管理,与各兽药经营企业签订了《兽药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书》;开展专项检查,清缴假劣兽药。加强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识假辨假和质量控制能力。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严格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分发管理,冷藏设施基本符合工作需要,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疫苗出入库台帐记录比较完整。
柳州市要求市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对经营的全部兽药产品必须实行申报审核,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进行查询和处理,市监督所今年开始推行兽药GSP试点工作,目前举办相关的培训班3期,培训人员145人次,全市现有24家兽药经营企业参加试点。
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平果县全面开展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与各兽药经营企业签订了《兽药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书》,督促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建立了购销台帐,并每月底将台帐交监督所核对。日常监督检查与培训相结合,对每个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其辨别和控制假劣兽药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净化了兽药经营市场。
(五)落实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措施。
强化和完善了活禽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加强对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管,指导活禽经营市场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落实水禽和其他家禽分区经营措施。有的对大型活禽经营市场每天派驻人员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和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加强对动物产品冷藏企业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冷藏企业进行登记建档管理;督促动物产品冷藏企业执行凭检疫合格证明入库冷藏动物产品,并建立动物产品入库登记台帐记录和消毒记录制度。
钦州市探索建立了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区范围内(包括钦州港区)实行了活禽等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白条禽、羊肉等未实行集中屠宰的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市场、商户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为全区建立活禽等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
(六) 积极和严厉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加大了动物防疫和兽药监管的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和兽药违法案件。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办的能力和水平。
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专门成立一支执法队伍,组织实施开展市辖区内的大案要案查处与指导,市所每年都收集整理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件卷宗并进行案件评析,作为监督执法办案培训,供各县(区)执法人员参考学习,有利于指导执法人员立案办案,使全市各县(区)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能按程序办案,引用法律准确,规范填写执法文书,能按要求规范制作案卷归档。今年该市各县区使用简易程序共办案14起,使用一般程序共立案13起。鹿寨县的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都很规范,并制成电子文档备案,保持零反诉记录。历年来受到多个监督部门检查的高度评价。
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贵港市平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在案件查处方面力度也较大,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案卷归档比较规范。如钦州市全市1-5月份共办理执法案件52起,其中动物卫生监督案件30起、兽药执法案件22起,销毁病害肉111公斤,没收假劣兽药4803.3公斤,罚没款4.19万元。平南县所从2008年以来共查处兽药违法经营案件共20起。
四、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检疫监管不到位,没有规范建立日常监管巡查记录。部分县(区)对规模场缺乏防疫管理经验和进行有效的防疫指导,管理力度不够,规模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能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档案记录残缺不全;还有一些规模场没有实行检疫申报,多数养殖场没有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猪场强制免疫后没有及时佩戴畜禽标识,大部分生猪是在出栏前才佩戴畜禽标识。
(二)动物检疫工作机制未能全面有效的建立。个别县(区)产地检疫开展面和开展率不高,有的实施产地检疫没有核查免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有的屠宰检疫未能按照规程实施同步检疫,应检部位没有全部施检。有的乡镇没有定点屠宰场,因而仍在市场对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如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栏填写外号、有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检疫员只写姓不写名且不盖检疫员明章,个别乡镇动物产品检疫不出证。部分乡镇没有建立规范要求的检疫记录或记录不全。
(三)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和动物产品经营市场防疫条件监督和整改不到位。一些县(区)屠宰场尚未严格执行生猪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进场屠宰规定,屠宰场位于居民聚集区,无有效分区管理,屠宰环境条件差,出入口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全,车辆和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屠宰加工车间。活禽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市场监管涉及工商、卫生、市场开办方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未能有效开展,县级活禽市场的凭证上市、定期休市制度、宰杀与交易区分开等未能执行落实。
(四)兽药监管工作比较薄弱。部分县(区)对兽药管理生疏,对兽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无全区性统一的经营许可条件规定,各地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条件把关和监督不严,县乡经营店经营场所条件差。兽药经营单位辨假控假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低,兽药经营单位索证验证制度没有建立,购销台帐记录不全。存在销售、使用地标兽药、假劣兽药行为。兽药执法查处案件少,执法力度不够。
(五)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管执法办案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够,掌握不全,不懂用法,不敢办案,不懂如何办案。有的县执法力度不够,没有立案查处过一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和兽药案件,有的没有严格执法程序,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
(六)队伍素质和责任意识有待提高。部分县、乡对规范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同时县级工作部门对乡镇站和人员的日常缺乏认真的督促检查和管理,导致规范性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停留在县级,而没有落实到乡镇。
五、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监管工作责任,规范检疫和监督执法行为和工作记录。
(二)切实开展产地检疫。深入推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报检点的工作,未能按照自治区要求设立报检点的要尽快规范设立,悬挂自治区统一格式要求的动物检疫报检点公示牌。全面强化动物养殖场的监督管理,落实日常监督巡查责任到人,规范养殖档案的建立,推行动物养殖场设立专职动物检疫申报员备案制度,重抓动物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进一步推进产地检疫的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检疫监管,规范屠宰检疫行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均应做到生猪严格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家畜标识入场屠宰,每天落实清栏(场)消毒制度,对检出的病害动物产品100%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管执法案件评查活动,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业形象。
(五)深入开展兽药经营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其实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的审查,提高兽药经营单位辨假控假的责任意识和能力,督促兽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验证制度、购销台帐记录制度。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和专项清查工作,严厉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兽药行为。
(六)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措施。各地要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本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策,及时开展整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乡镇站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工作责任意识教育,保证各项制度、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