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是畜牧产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是为了保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证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思想,紧紧围绕整个畜牧产业发展大局来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
一、正确认识畜牧产业发展和综合执法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畜牧兽医执法工作,必须正确认识畜牧产业建设与综合执法的相互关系。产业发展是综合执法的基础,综合执法是产业发展的保障。两者之间互为基础、相辅相成。没有蓬勃发展的畜牧产业建设,就没有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建设畜牧产业是搭建农民增收致富的平台,是为了保障农民得到更多实惠;执法是为了营造和维护畜牧产业建设环境,是为了推进畜牧产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的发展。发展和执法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方式是通过对执法对象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生产经营行为引导规范而实现对畜牧产业建设环境的保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是群众工作,是为畜牧产业发展服务的保障工作,不是专门找问题、挑毛病、开罚单的工作。不能以执法为名耍特权或打骂执法对象,更不能随意使用扣押查封、冻结、没收、停业整顿等手段。必须严守法规、尊重事实、尊重执法对象、公平公正,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全部执法行为必须服从于产业发展需要。畜牧产业作为贫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只有在各个环节扎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只有整个畜牧产业做大做强了,才能满足广大农民在这个产业的实际利益,才能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致富步伐,才能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和诣社会建设目标。因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必须以人为本,以法为据,紧紧围绕发展文明执法,在发展的基础上文明执法,这才是在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也只有如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才能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二、认真分析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保障和促进畜牧业发展已成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但要真正履行好这些职责,还面临着比较突出的问题。
首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不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一是执法机构不健全。据了解,目前全省大部分市州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都是事业单位,没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更没有合法的专业执法机构。为履行市场监管义务,大多临时指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兼管执法工作。由于机构和人员均属临时性质,没有编制,更不具备执法资格,致使执法工作没有力度和质量。二是执法经费没有保障。据调查,全省多数地市县和我州的州县市两级都没有专门预算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只得从本来就很紧张的部门工作经费中挤一点来应付执法工作。三是没有基本的执法设施设备。执法工作必须的照相、录音和样品检测设备都没有,执法质量极不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比如全州每年近200批次的畜禽产品检测和750余家兽药饲料经营企业(门店)经营的300多个品种的兽药饲料日常例行检测,都必须翻山越岭送到省府武汉,往返千余公里既耽误时间又增加成本,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四是处罚执行力度不大。目前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的临时执法机构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加上只能对本地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只能查处辖区内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执法效果受到较大影响。如果案件发生在管辖范围之外,追根溯源难度很大。由于无法查处辖区以外的异地违法生产经营者,或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不能彻底查处,致使有些案件源头在管辖范围外,却在本地反复发生。今年省局通报我州两个品种的假兽药,尽管数量很小,也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案件也不复杂,但由于生产地和推销人员都在省外,无法查处。假药在省外生产并由省外人员推销,而经营使用假药的问题在本地发生,扰乱了兽药经营使用秩序,增加了监管难度。
其次,畜牧业投入品经营秩序不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一是个别生产经营主体不规范。有的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者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的兽药经营户租借、套用、冒用他人的许可证;有的虽然证照齐全,但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和资金等资质条件不具备。二是产品合格率不高,存在以劣充优和以次充好现象。我州饲料市场经营着60多个饲料产品,兽药经营市场经营着300多个兽药品种。仅2008年抽检饲料产品80批次,大多存在营养指标不完全达标的问题;抽检兽药40批次,也存在质量指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同时,在去年的专项整治行动中还查处假劣或过期变质饲料17.898吨;查处假劣注射液42963支瓶和其它假劣兽药(粉剂、散剂、预混剂和消毒液等)5692公斤。数据说明市场经营的这些农业投入品的合格率有待提高。近年来国家农业部对重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兽药实行每季度通报制度,并对多次出现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但由于利益驱动,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与此同时,目前假劣产品经营出现向乡村集镇转移的动向。不法商贩利用乡村集镇经营户和养殖户识别假劣产品能力低的弱点,采取送货上门等方式,直接将假劣产品售往乡村和养殖场。销售假劣产品由公开叫卖转入地下暗售,不给购买者提供任何票据,出现问题无据可查,给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第三,畜牧业投入品使用不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一是存在极个别养殖场(户)为追求利润,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的现象。特别是在去年农资打假的几次专项检查中,个别偏僻乡村养殖户有使用过期兽药的现象。二是极少数养殖户由于文化水平低,不懂技术,不识真假,只知道追求低成本,糊里糊涂地使用不合格投入品
第四,监管执法工作质量不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一是少数负责执法监管的人员责任心不强。由于没有合法的执法监管机构编制,多数监管执法人员用临时思想应付执法监管工作,把工作标准定在不出大的问题上,很难在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上尽职尽责。二是监管队伍素质不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只懂得依法监督的相关知识,没有经过正规系统地行政执法培训。由于不熟执法业务,尽管想把工作做好,但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极少数监管执法人员不作为。明知有问题不主动查处,事不关已;或查处走过场,流于形式,致使违法行为反复出现,扰乱了市场秩序。四是极少数监管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违法的问题。如执法监管人员有亲朋好友经营畜禽动物及其产品或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虽然此种情况是极个别现象,但对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和监管工作的影响很大。
三、积极创造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工作条件
畜牧产业是一个市场和安全风险较大的产业。230多种动物疫病60%以上是人畜共患病。产业发展的风险和动物疫病威胁人体健康的风险决定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其工作内容涵盖动物防疫检疫、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畜禽良种体系建设、畜禽产品质量监管等整个畜牧产业,面广量大要求高。认真解决当前面临的但仅靠畜牧兽医部门自身又不能解决的主要问题,满足必需的工作条件,是保障整个产业科学规划和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一要建立合法的专业执法队伍。一是核定专业执法机构编制。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编制调整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编制,其主要职责由原来动物卫生监督调整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二是落实执法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绝大多数都经过动物卫生监督业务培训,比较熟悉国家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人员中,通过考核和培训,把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同志编入执法队伍上岗执法。三是全额预算执法工作经费。将执法机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及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按照足额到位,保证他们集中精力抓执法工作。四是培训执法业务。执法人员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决定行政执法质量。对执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业务培训,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提升执法质量的有效途径。这种执法业务培训每年举办两期以上,保证所有执法人员每年在完成执法任务的同时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每年年底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培训要突出相关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执法工作技巧、执法工作资料整理积累等重点内容,做到理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
二要解决基本的执法装备。由于距离远、范围广、工作量大,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有精力也不可能直接管到县市,使地市州一级在指导、协调县市执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和提升质量的关键。但地市州一级无任何执法装备,一直处于说得到做不到的尴尬境地。因此,应认真解决好地市州一级综合执法装备问题。起码要装备执法监督车、照相机、摄影机、录音设备、电脑等必须的基本的器材。这些装备应当象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一样由国家项目统一解决。
三要建立联动执法监管机制。一是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商务、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部门联合严管态势和部门合力,提升执法质量。二是突出联管关键环节。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比如对从事畜禽养殖(场户)和畜禽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把准入关,并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等畜禽养殖投入品的企业、门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切实清除无资格的生产经营主体。真正建立起相关部门在生产养殖、屠宰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实现许可和执法监管有机统一。通过有效的联合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需要执法处罚的数量。
四要加大案件查处和廉洁执法力度。积极争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支持,侦破大案要案,打击违法活动,营造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彰显执法的严肃性。建立有效的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公正公平执法,文明廉洁执法,维护政府形象,建立执法威信。对在执法工作中违背程序、吃拿卡要、执法违法的人员要公开严肃处理,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