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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猪肉没合格证 最高罚3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牛博  浏览次数:239

从今年9月1日开始,《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今后,只有《审验合格证明》的猪肉才能上市销售,而且“一猪一证”,没有合格证明的最高可罚3万元。

生猪肉不得实施免检

为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办法》中规定,在鞍山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不得实施免检。

每批生猪产品在鞍山市销售之前,必须进入指定地点(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并可以在该中心集中批发交易。查证验物合格后发放《审验合格证明》。经查证验物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监督销毁。

流动摊贩不许卖猪肉

据调查,目前进入鞍山经销生猪的厂家多达十四五家,总量达700—800头,占全市日销售的70%—80%。在无准入标准的情况下,不同质量的外埠肉大量涌入,甚至有本应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运到鞍山市销售。

《办法》规定:“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时,应当有本市发放的《审验合格证明》,一猪一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办法》同时还规定:生猪产品在露天场所销售的,其经营场所应当做到环境整洁,具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禁止销售。有条件的地区,生猪产品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室内场所销售。禁止流动摊贩销售生猪产品。

  无证肉最高罚3万元

目前,鞍山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个体商贩近200户,日销售300头左右。《办法》实施后,市民要想买上放心猪肉,可以提前向肉贩索要《审验合格证明》。而且,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具有《审验合格证明》的。

如果违反规定,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没有查证验物的,将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使用;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接受查证验物,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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