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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29  作者:青青  浏览次数:210

记者昨天获悉,《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

为建立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条例规定,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并保存2年。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学校、医院、机关、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建立采购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要主动召回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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