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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动监所四项措施强化兽药经营单位的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3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47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兽药经营秩序,遏制兽药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化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四项有效措施,强化兽药经营单位的监管。

措施一:加强宣传,提高抵御假劣兽药的自觉性。

将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清单,即农业部560、596、627、665、720、784、811公告和涉嫌非法兽药产品目录清单发放到各兽药经营单位,提高兽药经营单位抵御假劣兽药的自觉性,共发放宣传资料120份。

措施二:实行兽药经营单位质量承诺制度。

与各兽药经营单位签订了《化隆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不销售假药承诺书》,要求各兽药经营单位不从非法渠道购买兽药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不从资质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手中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不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销售过期药品,共签订承诺书15份。

措施三:签订兽药经营责任书。

与各兽药经营单位签订了《化隆县2009年兽药经营责任书》,要求各兽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兽药购、销货记录,不经营假劣兽药 (包括无批准文号、套号、假号产品;非GMP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地标废止目录的产品等);不经营原料药(含量在80%以上)、人用药和农业部公告列入的禁用药,共签订责任书15份。

措施四:建立健全兽药购进、销售记录制度。

制定了《化隆县兽药经营单位兽药购进记录》和《化隆县兽药经营单位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兽药购进的渠道、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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