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和农业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及《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标,强化兽药全程监管,保证兽药质量,杜绝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加大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活动,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环境;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杜绝违规添加、使用兽药行为,力争实现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百分点,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10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农业部第193公告、第560公告中规定的禁用兽药和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用生物制品、兽药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
3、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兽药;
4、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单位
1、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和省局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和非法兽药生产企业;
2、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的兽药经营企业;
3、兽药使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
4、兽药残留被抽样单位。
(三)重点区域
1、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
2、畜牧业主产区;
3、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县(市、区)。
四、整治任务
(一)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确保GMP得到有效实施
加强对兽药GMP企业的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兽药巡查制度。不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到位,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尤其是加强有过不良记录企业的监管力度,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强化兽药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加大清查非法兽药产品工作力度。各地要对兽药市场流通环节实施全面检查,加大查处非法兽药产品工作力度。依据兽药GMP企业名录,查处假企业及其产品;依据兽药品种文号目录,查处套用文号、改变成分的兽药产品;依据农业部第193公告、第560公告中规定,重点查处禁用兽药产品;依据农业部地标清理公告,查处已废止地方标准且市场流通期限已满的产品;依据农业部进口注册公告,查处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查处过期失效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规定和人用药作为兽药的产品。二是打击非法生产兽药的活动。继续加强对非GMP兽药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对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制假线索,要及时立案、认真排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建立省、市、县三级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和信息互通制度,坚决取缔制假黑窝点。三是规范对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对无证经营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要坚决取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对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建立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的兽药进货查验、药物使用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
(三)加强兽药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加大对养殖企业(户)的用药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规模化养殖企业和散养户要分别对待,采取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规范兽药使用的管理工作。今年将重点监督指导规范化养殖企业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建立健全兽药使用档案,加快兽药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提高养殖户用药水平。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
着重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监管工作,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增加飞行检查频次,继续完善驻厂监督员制度,严格执行批签发规定,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的供应。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疫苗的违法活动,对供应、经营和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动物诊疗机构、孵化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重点使用环节进行不定期巡查,杜绝假劣兽用生物制品流入。
(五)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将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纳入重点监测计划,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大对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测力度,及时掌握全省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现状,建立源头追溯机制,严厉查处使用违禁兽药和违规使用兽药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是保障兽药行业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要站在服务“三农”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总体部署,针对本辖区内兽药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筹划,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把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的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本辖区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地区间的协作与配合,对跨区域的案件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打破地方保护,协同办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完善机制,突出重点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使其兽药执法工作做到“程序合理、处罚工作、高效利民”。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畅通、保障有力、反应快速、处置果断的兽药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对群众举报的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做到快速出击、查有结果。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针对制售假劣兽药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加大检查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明查暗访活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活动。要突出重点,要以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查处大案要案为主线,积极组织查处,对大案要案必须做到查有结果,查有所获。
(五)加强宣传,注重培训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资源,宣传兽药专项整治的成效、经验和意义,促进全社会关注兽药安全监管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科普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的工作,提升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养殖用药水平。
六、工作安排
详见工作列表
阶段 | 时间 | 工作名称 | 工作内容 | 工作要求和目标 |
第一阶段 | 3月份 | 启动2009年黑龙江省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 印发《2009年黑龙江省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09年黑龙江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和《2009年黑龙江省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省局方案要求,全面部署本辖区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兽药残留监控等重点工作。 |
第二阶段 | 3月份—11月份 | 全面集中整治 |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兽药市场整治和安全用药活动。 |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兽药市场环境。 |
3月份—11月份 | 组织开展兽药抽检和残留监测工作 | 分阶段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300批兽药抽检和350批残留监测工作, | 将兽药抽检、残留监测同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依法严厉查处使用违禁兽药和违规使用兽药行为。 | |
4月份 | 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宣传月活动。 | 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组织开展兽药法规、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宣传月活动,举办下乡进村兽药安全使用现场咨询活动。 | 强化对养殖户的服务指导,大力普及安全使用兽药和识别假劣兽药知识,帮助养殖户树立正确消费观念,指导广大养殖户科学,安全、合理的兽药产品。 | |
4月份、9月份 | 组织开展两次全省兽药执法大检查 | 结合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4月份、9月份组织开展两次全省兽药执法大检查对全省的兽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拉网式清理整顿,严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禁用兽药和非法兽药产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等违法企业。 | 督促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整治工作效果。 | |
4月份 | 举办兽药监管执法工作培训班 | 4月份举办全省兽药监管执法工作培训班,为全省每个市县培训2以上的执法人员。 |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建立机构稳定、执法有力的兽药打假与监管工作队伍。 | |
6月中旬 | 专项整治中期工作总结 | 组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半年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 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完善,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实现。 | |
7月份 | 举办兽药GMP培训班 | 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进行业务、法规等专业培训。 | 确保企业GMP得到有效实施,提高全省兽药产品质量。 | |
9月份—10月份 | 开展现地兽药监管执法培训活动 | 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不彻底,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市县,对其兽药执法人员进行现地培训。 |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兽药监管队伍整体执法能力。 | |
第三阶段 | 12月 |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 | 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完善兽药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