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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出台城区犬类强制免疫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1  作者:金金  浏览次数:228

为加强城区犬类防疫管理,保障城区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即墨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于近日出台城区犬类强制免疫通告。主要内容:

一、对城区(环秀街道办事处、通济街道办事处、北安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犬类狂犬病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发放免疫标志牌,免疫时间为从2009年4月份开始。

二、凡城区养犬人应当携犬到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门诊进行健康检查、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进行免疫登记,并发放免疫标志牌。

三、新购买和领养的犬,在饲养观察15日至1个月内,携犬到定点免疫门诊进行健康检查、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

四、按照国家财政部、物价局[1992]452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237号文件规定,犬类狂犬病免疫、健康检查、免疫登记、免疫接种、发放免疫证免疫标志牌共收取费用40元。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配挂有效的狂犬病免疫标志牌,主动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免疫标志牌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凭免疫证申请补发免疫标志牌,并交纳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无免疫证的,不补发免疫标志牌,必须重新进行免疫接种后,发给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按照《即墨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七、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将组织居委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按照《即墨市养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普查,发现未免疫的犬只将及时组织补免,对拒绝免疫的犬只将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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