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畜牧生产和畜产品加工消费大国。近年来,随着生产与贸易的发展,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由此带来的公众对畜产品品质安全的信任危机也给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如何突破现行管理体制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制约,努力探索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全面保障,成为当务之急。
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动物疫病 目前在广大农村,由于散养比例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低,很难落实动物防疫、检疫的卫生要求。更有部分养殖者,动物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不明原因死亡的家禽既不主动向防疫部门报告,也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卫生构成严重威胁,成为疫病发生的源头。
假劣兽药和饲料 许多养殖企业尤其是小规模散养农户,受利益驱动,不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甚至非法使用违禁兽药,造成畜产品中磺胺类药、氯羟吡啶、四环素等兽药残留量普遍超标,氯霉素、己烯雌酚和“瘦肉精”等违禁兽药时有检出。
落后的生产方式 传统养殖模式由于忽视动物福利、养殖环境差、生产工艺不合理、品种不纯及生产标准不统一,造成畜禽体质软弱、精神委靡、忧郁烦躁、发病率高,严重影响畜禽产品的肉质和口感。
不良品种 那些生长发育迟缓、畜禽产品质量差、抗病力低的畜禽品种,养殖效益低,并且更易感染疫病。
环境污染 畜禽生长过程中,工业“三废”、化肥、农药中的重金属如汞、砷、铅及其他有毒成分等污染物直接进入动物体内,并在畜禽体内大量蓄积,造成畜产品不安全。
落后的屠宰加工条件 目前我国中小城市和县城屠宰场中,绝大多数属于半机械化生产,有的屠宰场还采用传统手工操作,难以保证肉品安全卫生;此外,畜禽屠宰和肉品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病害肉、注水肉现象时有发生,私屠滥宰情况还没有彻底清除。
流通环节的二次污染 畜产品的自然属性及特点决定了流通环节有可能出现:(1)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被致病性微生物污染;(2)不法畜产品经营者使用化工制剂处理鲜活畜产品;(3)运输过程中违反操作要求造成生物、化学物污染或包装破损受到污染。
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对策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法制体系。通过完善的国家立法及地方或部门法规,进一步明确畜产品生产者、供应者及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相关标准的实施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畜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
标准体系。清理和整顿过时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并认真参照畜禽养殖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加强对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的技术指导;普及推广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严格执行HACCP、ISO9000标准体系和良好操作规范(GMP)等标准化管理体系。这些管理体系已经在饲料行业、药品生产行业和畜产品加工业中开始推广和应用,但是目前还远未达到普及的程度;抓紧修订《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尽快完善养殖、屠宰、检验、加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系列标准和检测方法。
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强力推行免疫标志制度;集中力量加强动物疫病预防冷链建设;完善兽医实验室体系,加强动物疫情测报、流行病学研究、风险评估等动物疫情管理基础工作。
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立层次分明的繁育结构,形成宝塔式种畜禽生产链;实行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和方向;建立公正、权威的种畜禽质量检验和监督机制。
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根据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科学设置、有效整合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资源;适当增加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县级基层检验检测机构的投入,改善基层检测机构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施。
建立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系统
养殖环节的质量控制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发展养殖小区等集约养殖模式,并指导养殖企业科学选址,远离一切污染源。
选育优良品种。深入贯彻落实《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国畜牧业生产实际的育种、繁殖、推广相互配套,科学高效、监督有力的良种繁育体系。
确保投入品安全。严格执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从源头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饲养管理。根据畜禽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采用不同的饲养与管理方法。实施全进全出的措施,规范养殖档案,并合理调节饲养管理措施。
加强疫病控制。畜禽生产实行封闭管理,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兽医保健体系,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强化防疫消毒设施,建立卫生防疫体系,实施全方位防疫。
废物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要设有对粪尿、污水、病死畜禽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切断疫病传染源。
强化监督检测。加强饲料质量和畜禽疫病的监测,建立科学、合理的药残、农残等有害物质和疫病防治的监控体系。
加工环节的质量控制
屠宰加工企业设置。厂址选择应远离居民住宅区、城市水源和畜牧场,避开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厂区布局和工艺流程设计合理,屠宰器具清洁卫生。
屠宰过程的微生物污染的控制。严格宰前检疫和管理,实行充分的宰前淋浴或冲洗,保证畜禽宰前卫生。严格刀器具和用具的清洗与消毒,保持屠宰过程中免受微生物污染。
严格执行加工资质认证制度。逐步规范加工企业的从业资格,推广和完善定点屠宰制度,逐步形成以加工企业为中心的畜产品产销体系。
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
流通环节监控是把好畜产品质量的最后一关,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对异地销售的畜产品要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加大市场环节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结合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严格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畜产品信息可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对肉品从“繁殖-饲养-屠宰-加工-冷冻-配送-零售-餐桌”全流程各个环节的可跟踪性与可追溯性,确保肉食品供应链每一个环节,尤其是屠宰和加工环节的信息准确性。通过给每个产品附上标记(如耳标、序号、日期、批号等)来实现,以便能根据标记追查到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质量记录,了解作业过程的条件和操作人员。一旦发现问题,能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监督机制
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监督职责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开各个监管部门参加的畜产品安全联席会议,在畜牧兽医局设立常设机构,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互通信息协同配合。形成企业自查、区域检查、主管部门督查、传媒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逐级追究责任。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畜产品生产秩序 企业应当对畜产品安全承担首责和社会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肉食品并与监管部门签订承诺肉食品安全协议,以此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链延伸到生产加工经营的各个环节。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实行巡查、回访及抽查等监管制度,巡查内容应当覆盖从原料到产品出厂全过程。
严格准入制度,净化畜产品经营市场 将目前实施的畜禽屠宰、肉类批发定点制改革为分级注册认证制,大力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 QS市场准入许可证制度,要求肉食品加工企业未取得许可证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QS标志的肉食品不得销售。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部门职能,从源头上铲除私屠滥宰,严禁病害有毒肉、注水肉流通,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完善预警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建立预警与危机反应机制。组建一个协调、有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信息。在危机发生时,该机构可以迅速启动预警系统,鉴定和显示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根据导致危害的性质对其监测、监视、追踪和处理。
实行问题畜产品召回制度。畜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或进口商在获悉其生产、经销或进口的畜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问题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以消除危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