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兽医部门依法治牧,依法监管,促进动物疫病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落实产地检疫为切入点,全面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发展
(一)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努力提高产地检疫率
一是切实提高产地检疫率。按照《甘肃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合理设置报检点,增加报检点数量和提示牌,建立并完善《动物产地检疫记录》,充分调动乡镇检疫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产地检疫率。
二是要全面落实产地检疫责任制。要将产地检疫申报中动物检疫责任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及其加工场点产地检疫责任人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建立产地检疫工作和责任人绩效挂钩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报检点的设置、责任人和检疫申报的相关程序,以便于及时申报和检疫。
三是建立科学全面的产地检疫评价标准。严格以“产地检疫用证率”和“产地检疫率”来衡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改变以“产地检疫覆盖率”衡量产地检疫工作的现状,不断提高产地用证率和产地检疫率。
(二)建立检疫证明核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活畜交易、运输、公路检查站等各环节的检疫核查机制。畜禽必须凭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检疫证明才能进入活畜禽交易市场。各公路检查站要按照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及配套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执法,严格履行查证验物职能,严禁公路检查站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或代替产地检疫。凡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未佩戴耳标的猪、牛、羊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的检疫监管
一是规范屠宰检疫行为,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全省已经定点的畜禽屠宰场要100%实施屠宰检疫,对政府未定点的屠宰场(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取缔私屠乱宰行为。严格执行屠宰检疫标准化管理,进入屠宰场的动物必须具有检疫证明并佩戴动物标识,无检疫证明和标识的动物严禁入场屠宰。
二是要强化屠宰场的监督管理。要督促和指导屠宰场建立进销货台账。要健全动物入场检疫、宰前检疫、屠宰同步检疫、耳标回收、消毒、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记录和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和出证行为。加大病害(死)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争取建设标准化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是积极推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要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大力气推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经营,努力改变目前在农贸市场内从事活禽交易和活禽宰杀经营的现状。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协调,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28号)要求,继续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要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认真落实活畜禽交易市场的消毒、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和定期休市制度。对病死动物严格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充分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关口作用
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动物入省境信息首站报告制度。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入省境的动物在严格执行检查的基础上,对目的地在省内的动物,必须通知目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属于过境的,应及时通知途经的下一公路检查站,直至出境。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活畜入境验证查物工作,把好关口,充分发挥监督把关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屏障作用,防止重大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
(五)强化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监管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相关规定,做好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监管。各市州要积极争取建设动物隔离场所,建立健全检疫隔离制度。
二、以规范饲养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管为先导,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长效机制
(六)加强饲养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要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化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者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主动履行动物防疫的法定义务、建立长效防控的工作机制。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和监管,进一步督促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健全防疫消毒制度和养殖档案,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被动应急处置向主动防控转变,由阶段性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管理转变。各地要认真做好奶牛“两病”净化和奶牛健康档案建立的执法监督工作。
(七)努力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要不断推进动物和动物产品全程监管工作,实现动物及其产品的可追溯管理。各地要按照“先挂标,后识读,再完善追溯体系”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落实追溯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努力提高耳标佩戴率。今年争取佩戴率达到85%以上,其中规模养殖场、户达到100%,散养户达到85%以上;力争用2-3年,使全省牲畜耳标的佩戴率达到95%以上。要明确专人负责追溯设备的管理,及时进行网络注册和信息更新。严禁将移动智能识读器及其SIM卡挪作他用,若有违规,将严肃处理。
(八)认真做好规模猪场动态信息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继续做好规模养猪场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和监管工作,督促全省47个动态监测点按时完成信息网上报送任务。
三、以查处违法案件为突破口,推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九)认真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坚决杜绝有案不查、只查不罚等行为。要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文书使用,提高办案质量。各市、州要积极参与查处大案、要案及县(区)难办的案件。要进一步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十)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规范执法
要在去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继续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四、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为着力点,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一)继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要结合兽医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符合国家和省上要求、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明确动物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十二)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注重技能提高,力争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学历、职称符合国家要求。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继续采取考试、考核、选调等办法录用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做好监督执法人员网络化注册和电子档案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实现网上传输数据和相关信息。要将五种检疫证明(包括现有库存)领发情况的审核发放及监督检查数据全部录入数据库,实现网络化动态管理。进一步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执法队伍、执业兽医人员等信息的网络化动态管理和数据的报送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