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兽药监管工作,提升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加大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品种见2008年兽药质量通报)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
3、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
3、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单位
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
4、兽药使用单位(动物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所[医院]);
5、兽药残留被取样单位。
(三)重点区域
1、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地区;
2、兽药残留问题突出地区;
3、畜禽养殖基地;
4、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加强兽药GMP企业后续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严格执行;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公开制度,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生产水平。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加大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企业和非法产品;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工作,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组织实施2009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四)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开展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政策、技术指导,指导养殖场(户)和动物诊疗机构健全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提高养殖用药水平。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2009年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扩大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五、工作要求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整治工作方案。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四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五是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六、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至12月。
(一)部署阶段
2009年2月,省局制定下达2009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和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
1、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兽药GMP监管、市场整治和安全用药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曝光。
2、各兽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按时上报和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并积极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开展不合格兽药和动物性产品的查处和追踪溯源工作。
3、组织开展兽药市场执法重点检查和交叉互检活动。
4、加强兽药合理使用指导工作,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积极组织兽药法规、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报道和资料发放活动。
(三)总结阶段
各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于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向省局兽医兽药处报送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措施、成效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