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09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畜牧投入品监管责任制,加强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畜牧投入品的行为,强化大要案查处,大力推动畜牧投入品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畜牧投入品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饲料、兽药下乡进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进一步提高。
三、整治重点
兽药:突出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生产经营兽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国家禁用兽药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重点监测饲料中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反刍动物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
(一)重点单位
饲料、兽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饲料、兽药的地下小作坊和黑窝点。
(二)重点区域
饲料、兽药生产、销售大市(州),小规模生产主体聚集地区,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饲料、兽药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三、整治任务
(一)严格行业准入,从源头上保障投入品质量安全。依照饲料、兽药有关法律、法规严把准入关。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大中型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发展,限制和淘汰作坊式饲料生产,淘汰非GMP兽药生产企业,不断提高饲料、兽药行业的准入门槛,达不到投入品生产企业设立条件的不予审批;生产条件发生改变达不到要求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入品生产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资格。
(二)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级畜牧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行饲料、兽药经营的清理整顿,全面摸清底数,加强对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适时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对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取缔;对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情节严重的,要重点整治。要对经营者加强培训,引导其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
(三)加强质量监测,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年初制定的质量检测计划,规范例行监测,强化监督抽查。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单位的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企业。
(四)结合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将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建立信用平台。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要组织精干力量,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案件线索,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对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要集中整治,坚决查处,防止反弹。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保证饲料、兽药打假行动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案件报告制度和跨区域大要案协查制度,完善畜牧生产事故处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绩效考核等制度,逐步建立网络直报制度。
六、工作安排
详见附件3(2009年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附件4(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