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有效防控动物疫病,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动物卫生状况,2月20日,海南省农业厅制定并印发《关于2009-2013年海南省重大动物疫病控制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参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计划。
2009-2013年海南省重大动物疫病控制规划
为了加强我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有效防止、迅速控制、快速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无疫区安全,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促进海南畜产品出岛出口,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局,创新防控机制,转变工作方式。贯彻“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要求,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增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长效机制,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与国际接轨的动物防疫体系,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三)《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四)《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五)《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六)《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
(八)《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九)《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十)《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三、防控原则
(一)分类与分区相结合。按照海南省历史上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及目前的防控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区域控制,全面防控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以下简称“重大动物疫病”)。
(二)免疫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对免疫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采取强制免疫措施,并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动物抗体水平,科学指导免疫工作。
(三)病原监测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动物疫病疫源分布和流行规律,发现阳性动物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置,发现疫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四)检疫与监督相结合。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产地时,必须实施强制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调运;引入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时,须实施引入产地疫情查询和办理报检手续后,从指定通道进入,并经隔离观察、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流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有关兽医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重点与整体相结合。整体推进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在重点控制、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同时,兼并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全面提高全省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四、目标及途径
(一)口蹄疫
1.免疫控制
2009年,力争通过国家免疫无口蹄疫的评估。加强监测净化,保持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
技术途径: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国家免疫无口蹄疫评估,同时加强病原监测。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同时用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法、RT-PCR法进行病原监测,阳性畜及同群畜按疫点处置;对发病畜、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RT-PCR阳性畜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检出的阳性畜同样按疫点处置。
2.向非免疫无疫区过渡
以监测净化为主,逐步缩小免疫范围,保持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最终采取非免疫措施,达到非免疫无疫区建设标准。
技术途径:加强病原监测,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逐步缩小免疫接种区域,最终采取非免疫措施。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未免疫区域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动物按疫点处置,同时对周边10公里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阳性动物,按疫点处理。
3.非免疫无口蹄疫区评估
力争通过国家非免疫无口蹄疫评估。加强监测净化,保持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
技术途径: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国家非免疫无口蹄疫评估,同时进一步加强病原监测,发现感染动物按疫点处置。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控制
2009-2011年,以免疫、监测控制为主,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的免疫接种,实现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防控水平达到国家无疫区评估标准。
技术途径:区域内所有应免禽类免疫接种,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采用PCR法加强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禽及同群禽按疫情处置办法处置;对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病原监测,检出的阳性禽按疫点处置;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喉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为阳性的按疫点处置。
2.免疫无疫区评估
力争通过国家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评估。继续监测净化,保持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
技术途径: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国家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评估。区域内所有应免禽类实施免疫接种,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采用PCR法加强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禽及同群禽按疫情处置办法处置;对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病原监测,检出的阳性禽按疫点处置;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喉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为阳性的按疫点处置。
3.向非免疫无疫区过渡
以监测净化为主,逐步缩小免疫范围,保持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
技术途径:加强病原监测,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逐步缩小免疫接种区域。同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监测;未免疫区域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动物按疫点处置,同时对周边5公里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阳性动物,按疫点处理;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喉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为阳性的按疫点处置。
(三)猪瘟
1.免疫控制
以免疫、监测控制为主,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实现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防制水平达到国家免疫无疫区评估标准。
技术途径: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免疫接种,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及病原监测;加强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畜及同群畜按疫点处置;对带毒者周边3公里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畜、带毒畜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加强科学饲养管理,发展标准化养殖小区;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2.免疫无猪瘟区评估
力争通过国家免疫无猪瘟评估。继续监测净化,保持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
技术途径: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国家免疫无猪瘟评估;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及病原监测;加强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畜及同群畜按疫点处置;对带毒者周边3公里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畜、带毒畜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
4.4新城疫
4.4.1免疫控制
以免疫、监测控制为主,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实现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防制水平达到国家免疫无疫区评估标准。
技术途径:对区域内所有应免禽类实施100%免疫接种,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及病原学监测;加强病原学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喉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指定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为阳性的按疫点处置。
4.4.2免疫无新城疫评估
力争通过国家免疫无新城疫评估。继续监测净化,保持临床无病例,易感动物无感染。
技术途径: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国家免疫无新城疫评估;对区域内所有应免禽类实施免疫接种,实施免疫效果监测及病原学监测;加强病原学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喉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指定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为阳性的按疫点处置。
4.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5.1免疫控制
以免疫控制为主,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实现临床无病例。
技术途径:区域内易感猪实施免疫接种;开展病原监测,病原阳性猪及同群猪按疫点处置;对带毒猪周边3公里的易感猪进行抽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猪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
4.5.2监测净化
以监测净化为主,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实现临床无病例,易感猪无感染。
技术途径:区域内易感猪实施免疫接种;加强病原监测,采用RT-PCR方法检测,发现病原阳性猪及同群猪按疫点处置,并对周边3公里的易感猪进行抽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猪、带毒猪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
4.6狂犬病
以免疫控制为主,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实现临床无病例。
技术途径:区域内所有犬、猫实施免疫接种,并加强免疫抗体监测;加强病原监测,采用RT-PCR方法检测,凡发现病原阳性动物一律扑杀,按疫点处置,并对周边8公里的犬、猫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阳性感染动物按疫点处置;对病原阳性动物接触频繁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农业部狂犬病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为阳性的按疫点处置。
5 防控保障
5.1技术保障
5.1.1强制免疫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组织各级动物疫病疫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每年采取春秋两次集中免疫和月月补免制度,规模场可根据自定的程序进行免疫,有条件的市县可推行常年免疫。免疫操作分别按照各病种的免疫技术规范进行。
5.1.2疫情监测
省兽医主管部门参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市县兽医部门按照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测方案分别制定本市县实施方案。在高密度免疫的基础上,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进行监测、评估。通过血清学试验、PCR试验等实验室检测手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监视等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把握疫病发生和发展趋势。监测时要根据动物疫病病原、流行病学特征和监测的目的,确定监测的频率和类型,要考虑动物群体、流行病学单元、病原多发区、病例和暴发确认、实验技术方法等,进行随机抽样时,要有统计学意义。
5.1.3检疫监督
强化检疫监管,规范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制度,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能够追踪溯源。
5.1.4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
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充分发挥海南自然屏障作用,强化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严格监控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的全过程,根据兽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产地疫情查询和申报检疫关。凡是引入本省的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须从指定口岸和专用通道进入,并经检疫、隔离、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各市场流通。
5.1.5疫情预警预报
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建立健全省、市县疫情信息传递、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和不间断疫情档案资料,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及预警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5.1.6疫情应急处置
当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防止疫情扩散。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各疫病的应急处置原则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开展疫病追踪调查,分析疫源。
5.1.7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
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要求,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制度。对动物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工、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养殖档案、防疫档案、产地检疫记录、屠宰检疫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监测检验记录、检查站检查记录、隔离记录、无害化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溯源。
5.2 组织保障
5.2.1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职能明确的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和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并统一命名为“xx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xx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要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站,有条件的在乡镇设立检疫监督分机构,建立具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建立健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及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具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疑似病例采样送检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
5.2.2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完善的无疫区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达到以法治疫。
5.2.3经费保障
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疫苗接种反应补偿等纳入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采取以中央、省和市县共同担负的原则,落实防控经费,并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5.2.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镇3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建设要达到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且建立完善可行的实验室质量体系,达到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病原学定性诊断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市县实验室建设要达到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且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达到能对常发的动物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等进行快速诊断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省、市县检疫监督机制,增加检疫监督设备如诊断、消毒、通讯等设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海口秀英港、海口新港、洋浦港、三亚港、清澜港、八所港、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海南粤海铁路通道等主要交通要道建立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组建,配备检疫、快速诊断、消毒等设备设施,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要道竖立无疫区警示牌、标示牌。
此外,建立健全省、市县和乡镇三级冷链体系建设。省级加大冷库建设,增大冷库容量,以满足全省疫苗储存需要,同时配备疫苗冷藏运输车,实现全省统一配送。市县应在每个市县建设小型冷库,乡镇兽医站要有满足疫苗储存需要的冰箱和冰柜,村级防疫员要配备防疫冷藏箱。
5.2.5加强宣传与培训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的专业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对自身队伍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其每人每年都能得到2次以上的培训机会,从整体上提高自身队伍人员的业务素质。现时,要认真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防控意识,有效引导,做到群防群控,营造全社会共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良好氛围。
5.2.6发展健康养殖。促进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动物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养殖业主产市县,要统筹规划、积极地发展产业化经营,培育龙头企业,以养殖小区、规模场建设为重点,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之路,从生产源头上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6 职责分工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原则。
6.1省兽医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各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实施方案。
6.2市县兽医主管部门 全面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控制、扑灭等防控工作。
6.3农垦总局等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6.4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控制、扑灭等工作。
6.5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检疫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