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山东莘县城关镇谢庄村村民王某从县城一畜禽药械经销处购买南京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复合新城疫、多价传支、腺胃炎三联乳油剂灭活疫苗”12瓶,每瓶28元,共计336元。王某在给自己饲养的鸡正常注射疫苗后,鸡出现不吃食、脖子歪曲并陆续死亡问题,截止投诉之日,已死亡2000只鸡。经咨询多方兽医,均诊断疫苗注射后,鸡不吸收,颈部有豆粒大黄色块状物,抽风致死。王某随后找到经销商进行交涉,迟迟未果。无奈,只好投诉到县消协。
受理投诉后,县消协随即进行了调查。经查,疫苗无批准文号,且进货渠道不正规,属问题疫苗。根据《消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及《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消协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畜禽药械经销处一次性补偿王某经济损失11000元。王某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