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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要给母猪“计划生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10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71

“俺们的母猪能产多少仔猪,畜牧局的人说几个就是几个,这样的‘计划生育’全国罕见。”河北省元氏县赵同乡龙正村养殖户李某,不无讽刺地笑着说。(见2009年1月10日《中国青年报》)元氏县畜牧局利用国家扶持发展生猪生产、为能繁母猪发放补贴政策的敛财行为,实在是不该发生的闹剧。

2007年7月23日农业部下发文件,国家财政实施对能繁母猪每头50元的补贴政策,同年12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补贴提高到100元。2008年10月以来,元氏县畜牧局开始按母猪数量,“突击”向各养殖户收取还未出生的仔猪的检疫费。每头母猪提前定为9头或10头仔猪,按每头仔猪2元标准收取检疫费,另外每头母猪还要收取2元手续费。也就是说,每头能繁母猪要提前交20~22元的费用。据了解,该县2008年能繁母猪数量近2万头,若按每头母猪产10头仔猪计算,就可收取近50万元的检疫费。

元氏县畜牧局的做法十分荒唐可笑。一头能繁母猪究竟能产几只仔猪,除非怀孕后作B超,否则是无法知道的。元氏县畜牧局显然未给怀孕母猪作B超,而是想当然地提前定了9头或10头,最后难免闹出笑话。龙正村养殖户景素岗家养了两头能繁母猪,被要求交纳了16头仔猪的检疫费,但实际分别只产下4头和6头小仔猪,10头仔猪最后只有5头成活。对此,有养殖户讽刺说:“仔猪还在母猪的肚子里时,畜牧局的人就能知道母猪要下几头小猪。他们不成了B超机了吗?”

县畜牧局的做法纯属滥权敛财。按照《动物检疫法》及动物检疫收费的相关规定,对仔猪实施检疫并收取检疫费并没有错。问题是,这些工作必须在仔猪出生以后才能实施,怎么能在仔猪还没有出生、尚不知死活的情况下,为了收取检疫费,就提前收取呢?何况,母猪产仔后,他们并没有进行检疫。更为不妥的是,县畜牧局还规定,养殖户如果不提供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收费收据,就不能领取能繁母猪补贴。国家给养殖户发放的补贴,县畜牧局有什么权力扣留?

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把权力作为牟取部门私利的工具,更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河北省元氏县畜牧局给母猪搞“计划生育”敛财的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行政。因此,希望能够尽快纠正这一错误做法。各地也须从中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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