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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0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71

为防范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为全国“两会”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农委畜牧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健康。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按照全市的部署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全国“两会”期间和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是要全面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全面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度,层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要切实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各兽医实验室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要全面检查保藏设施,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漏。各级各类 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领取和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苗(毒)种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外流。

四是要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未取得实验室资格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违法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动物病料管理,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农委畜牧办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五是要深入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立即组织一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确保不发生生物安全事故。重点检查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实验活动、动物病料管理、菌(毒)种保管等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是要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和值班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事件、及时处置安全事件”。要全面落实全国“两会”期间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保藏、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露事件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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