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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开始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2-03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46

12月1日下午,市长陈锦标主持召开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江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是我市首个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从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乡镇的工作职责,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并会同市环保局控制全市畜禽养殖污染;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林业、水利、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牵头处理,市环保、农业、建设、水利、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办法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的需要,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其中在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建设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市农业局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超标准排放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不得享受市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江山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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