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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0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02

川畜食函[2008]539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防止“三鹿奶粉”类似事件在我省兽药行业发生,省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在全省及时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兽药专项整治活动,并派出7个督查组指导各地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地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畜食函【2008】411号)的要求,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经营市场和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的检查、整治工作,收到良好成效。一个月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35万人(次)、检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及养殖场3.56万个,查处案件312起、货值金额19.5万元,罚没金额24.31万元;查获假劣兽药产品注射剂4.61万支(瓶)、其它产品7997.1公斤;取缔无证经营企业63个、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10个,整治重点区域797个,有力地震慑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但在整治活动中,我们也发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意识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不规范,养殖户合理用药意识差,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兽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三农”问题。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紧急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其中明确规定要加强养殖用药监管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一定要自觉从“三鹿奶粉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这既是关系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法律法规赋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重新审视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扎实做好兽药行业监管工作,推进兽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兽药生产水平。一要强化兽药GMP的后续监管。完善兽药巡查制度,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环境控制、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材料购入、产品出厂检验等,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MP规范。要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产品质量监控责任,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品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监督企业使用合法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二要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控。对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重点监控企业和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各地要及时监督企业按销售记录召回、销毁同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要将2007年以来列入农业部重点监控的企业作为监控重点,加大抽查力度,实行每季度一次例行督察,对恶意造假的企业坚决打击,严肃处理。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动态,防止出现制售假劣兽药行为。三要加大对非法兽药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已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非GMP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其继续非法从事兽药生产活动。对农业部公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出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查处,跟踪调查,彻底捣毁制假黑窝点。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法制意识。一要严格兽药经营企业准入机制,督促企业配备相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兽药入库、出库、检查验收、索证、保管等制度,规范营业场所和仓储设备,完善购销记录,依法诚实经营。二要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培训。在办证、换证前,要对经营业主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培训兽药法律法规、禁用药物种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等兽药知识,增强其兽药质量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要加强兽药市场整顿。突出做好“三个重点清查”,即重点清查违禁药物,一经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清缴力度;重点清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要没收销毁,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处罚;重点清查兽药标签不规范行为,发现兽药标签与国家标准不符,存在改变产品组方、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问题的产品,要按假兽药进行查处。四要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严格原料采购审批、特殊药品定点供应和处方使用的管理制度,严禁原料和成药非法流通。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和基层兽医站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制售假疫苗行为出现。五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制假售假线索,要及时立案、认真排查,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兽药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原则,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四、进一步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

各地要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稳步推进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一要督促和指导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滥用、违规使用兽药行为。二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动物诊疗过程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行为。三要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四要加大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制定兽药残留监控方案,不断扩大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定期发布兽药残留状况报告。五要加强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逐步建立健全畜产品兽药残留追溯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力度

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和我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兽药抽检力度。一要加大对有不良记录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当年度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各重点监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并注意对重点监控企业各不合格产品的不同批次进行跟踪抽检。二要加强对新建企业的抽检工作,重点抽检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地标升国标产品。三要增加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批次和频率,及时发布抽检信息,依法查处抽检出的不合格产品。

六、进一步加强兽药执法能力建设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兽药行业监督管理水平。一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建立兽药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兽药监管工作纳入畜牧兽医目标考核体系,保证各项兽药法规和政策落实到位。二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健全兽药执法机构力量。利用当前的大好机遇,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增加监管经费投入,完善执法装备,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三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兽药执法区域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区域间工作配合,确保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四要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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