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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喂猪吃禁药最高罚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21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194

为加强生猪养殖和防疫工作的管理,实现生猪养殖规模化,三水区日前出台生猪养殖管理办法,对生猪养殖户的营业证办理、环保标准的监督、卫生安全的检查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给生猪喂食违禁药物,最高罚款可达5万元。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同一地点达到肉猪存栏100头或种猪3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即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生猪规模化养殖是三水区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生猪价格的稳定。该区日前出台的《佛山市三水区生猪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是把区内生猪规模化养殖禁养区以正式的文件确定下来。

“以前也规定北江、西江饮水源保护区,云东海街道区内等区域为禁养区,但由于没有形成正式文件,造成管理不便,目前禁养区规模化养猪的现象依然存在。前一段时间拆除‘两违’建筑时,一些猪场才被拆除。”

三水区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土地承包到期的不得再续约和转包;未到期的由所在镇(街、经济区)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逾期不搬迁的,当地政府将采取措施强制搬迁。《办法》实施后继续在禁养区范围内新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将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处理。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加强监管,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养殖场出售生猪,必须提前一至两日向当地镇(街道、经济区)动物防疫检疫站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检疫站派检疫员在生猪出售或运输前两小时进行现场检疫。从事种猪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猪的养殖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种猪时,应当附上种猪场出具的种猪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对于无证养殖、违法经营等行为,三水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养殖场给予罚款处罚,最高可罚款3万元。“针对少数不法分子为了催长催肥,给生猪喂食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的做法,最高可罚款5万元;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话,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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