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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规模养猪场“GMP”管理极为必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2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28
目前规模养猪场存在的问题
1 场主和饲养管理员的素质
     1.1 场主素质:规模养殖场场主有下岗失业人员、本地务农人员、外来务工农民等,场主们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他们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掌握的程度也不一样,有的掌握较深较牢、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科学合理地管理好规模养殖场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有的则尚未入门,动物的饲养管理全听有经验的养殖户指点。
1.2 饲养管理人员素质:饲养管理人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文化层次有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有初识字的、更有一字不识的文盲。这些人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知之甚少,对动物的饲养管理、防病治病更是几乎无知,全凭以往经验。
2 养殖场地址和猪舍建设情况
   饲养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一些规模养殖场建筑布局、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一是生产区和生活区、工作区、外宾接待区混为一体,不能有效地隔离开来,且生产区未设动物疫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发生;二是畜禽动物饲养圈舍、养殖场出入口未设立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达不到消毒防疫的目的。
3 场主对规模养殖场的认识不够
   多数养殖场主认为规模养殖就是有一定的饲料来源或有足够的泔水,能饲养一定量的生猪,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养殖数量,就是一个规模养殖场了,根本就不懂科学饲养管理、合理搭配饲料、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防病治病以及规范的实施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等方法。
4 防疫和疾病治疗知识缺乏 
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制度,规模较大的动物防疫制度相对较为健全,措施也较为落实,防疫效果也较好;规模相对较小的动物防疫制度则不健全,措施也相对落实较差,动物防疫效果也不够理想。
   规模养殖场虽能批量生产畜禽产品,养殖效益较高,但其风险较大,特别是动物疫病危害的风险较大;因动物的集中饲养,动物疫病易于发生并快速传播。现规模养殖场场主已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均十分重视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整个养殖过程都主动防疫,自动购买消毒药、疫(菌)苗回去积极防疫;初涉规模养殖的场主,十分听信于有经验的养殖场主的防疫安排,别人怎么说就怎么做,别人说要用什么药品、疫(菌)苗,就购买什么药品、疫(菌)苗使用。
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注射,有的使用单苗,有的使用联苗;常用的疫(菌)苗为:猪瘟单苗或猪“三联”苗、W疫苗、猪蓝耳病苗、细小病毒等,其免疫程序较为混乱。以猪瘟免疫注射为例:种用猪一般采取每半年一次;仔猪、育肥猪的免疫程序:有的场主采取乳前免疫,有的采取30日龄左右首免、60日龄二免,既不是强化免疫,也不是延续性免疫,免疫后又没有佩戴免疫标记;如卖给散养农户,很可能遇农村散养普防而再次注射,在抗体滴度较高期间的一般性再次免疫注射,不但不能产生较高的防疫抗体,反而还会使体内的有效免疫抗体滴度降低,导致免疫的失败。
   动物免疫用疫(菌)苗来源复杂,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所用疫(菌)苗来源相当复杂。大部分养殖场主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订购、需时领用,其余少部分来自养殖场主,有的自己到兽药、饲料市场购买,也有通过养殖“师傅”传输而来的。从这些途径来的疫(菌)苗,存在如下问题:其生产厂家是否是国家的定点生产企业,疫(菌)苗的运输、保管过程是否按要求进行,冷链系统是否健全完善,疫(菌)苗是否安全有效,使用后免疫力是否增强。目前,已有个别养殖场出现了免疫失败的现象。
      个别规模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对抗生素药物的使用过滥。一是饲料中滥加,长期使用;二是治疗滥用,大剂量加倍使用;三是防疫注射反应抢救时,首当其冲使用大剂量抗生素药物,这些抗生素药物虽对抢救有一定的疗效,但同时也抑杀了疫(菌)苗中有益活菌群,影响疫(菌)苗的效力。长期大剂量使用抗生素药物,致使抗生素药物在动物体内长期大量残留,防疫注射时影响疫(菌)苗的效力,同时也严重影响着畜禽产品的质量。
推行“GMP”管理的要求
GMP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所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1 建场选址、猪舍建设的要求
1.1 选址:生猪饲养周围1000米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等污染源 。 规模猪场还须距离干线公路、居民区、学校和公共场所或其他养殖场500米以上。
   1.2 猪舍建设:猪舍要宽敞 、通风 、排水便利 、易于组织防疫和消毒。 
2 饲养管理要求
2.1 饲养规模
规模场:指月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养殖大户:指月存栏生猪20头以上至500头以下。
2.2 饲料
  规模场(户)外购预混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来自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审计登记证的单位,有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原料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煮沸后饲喂)、其他畜禽副产品和制药工业副产品。  
饲料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异嗅,符合GB13078的规定。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并严格执行休药期。
  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
  猪饮用水的水质符合NY5027-2001的规定。
  2.3 兽药
  兽药来自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单位,产品有批准文号。
  治疗和预防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药物。
  不得直接将兽药添加在生猪饲料中。
  2.4 饲养方式
  对规模场推荐“自繁自养”的方式。
对养殖大户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方式。
  2.5 人员管理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场内兽医和配种人员不得对外从事诊疗和配种业务。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
  2.6 消毒
  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消毒池,长度为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周长的一周半,宽与大门相适宜,消毒液的深度能保证入场车辆所有车轮外沿充分浸在消毒液中。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垫)。条件差的大户大门入口处须设消毒垫。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低毒、高效、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推荐消毒剂为菌毒光、强力灵等)。
  环境消毒:规模场的猪舍周围环境每1周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半月消毒1次。大户的猪舍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更衣和消毒,工作服不得穿出场外;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彻底消毒。
  猪舍消毒: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用具消毒: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等进行喷雾或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消毒。
  带猪消毒:每周进行带猪消毒1~2次(注意消毒药的配比浓度)。
  2.7 规章制度
规模场具有较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3 防疫、检疫及疫病控制的要求
3.1 免疫
  所有场(户)购进仔猪时,一星期内必须报防,10天后接受当地兽医防疫员对猪口蹄疫疫苗一免注射,15天后进行二免注射。其它防疫可由规模场(户)自防。
  其它防疫疫苗必须来自当地畜牧部门指定的供应机构,并有批准文号。
  疫苗贮藏条件须符合规定要求。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
  3.2 监测
制定疫病监测方案,接受并配合当地动物疫病监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常规监测的疫病包括: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伪狂犬病、结核病等。
3.3 检疫
  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严格进行检疫。
  引进的猪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合群饲养。
  生猪出栏前应首先向当地动检部门报检,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
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并取得《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证明》方可运输,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其他偶蹄动物。
3.4 疫病控制
  发生疫病时,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病、死猪应按GB16548的规定(深埋或化制)进行无害化处理。
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对粪尿和污水等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建立档案记录要求
   规模猪场应建立档案室、将各个岗位的记录资料定期归档。饲养大户应配合防疫员建立好档案。
   各岗位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断奶、转群登记。
   种猪的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饲料品种、来源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建立并保存免疫记录,包括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免疫时间等。
   建立并保存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剂量和治疗处理情况。
   生猪应有销售记录。
   所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推行“GMP”管理的优点
1 饲养环境卫生化 
改进动物养殖环境布局和设施设备。规模养殖场无论其规模大小,其动物养殖的环境布局必须科学合理、合符动物防疫要求。养殖生产区和人的生活区、外宾接待区等应严格分离,闲杂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动物养殖生产区,特别是动物养殖同行人员更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场和圈舍进出处应设立消毒池、袋、室等消毒设施。养殖生产区内应设疫(疾)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并设于生产区的下风向。排粪沟应设于动物饲养圈舍之外,确保不积留粪尿,进入化粪池的粪尿,必须经过氨化后才可用于农作物。应供给动物清洁卫生的饮水;条件较好的场主应安装自动供、饮水系统,既达到清洁卫生要求,又满足动物自由饮水需要。
2 饲养管理规范化 
   提高规模养殖场场主和饲养管理人员动物养殖科技水平很有必要,目前也显得非常迫切。一是畜牧业现代化需要场主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二是当今的国际化商品市场需要无公害的畜禽产品,而只有掌握了系统理论知识的人才能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才能生产出无公害的畜禽产品。规模养殖场场主和饲养管理人员动物养殖科技水平的提高,只有通过培训学习的方式才能实现。
     场内饲养管理人员动物养殖科技水平的提高,既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办法,也可以采取聘请有资质的动物养殖科技人员担任技术顾问,培训饲养管理人员技术,指导饲养管理工作的办法。但所聘请的人员不得只挂虚名,必须切切实实地履行职责。
3 防疫和疾病治疗科学化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制度是提高规模养殖场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之一。这些制度包括按动物防疫法规建立健全的引种申报防疫监督制度、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制订的免疫注射制度、外来人员消毒制度、饲养管理人员进出场消毒制度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要装贴上墙,还必须让场内所有人员熟记于心,落实到行动上去,按制度规定去做,一切制度化。
     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疫(菌)苗的使用。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用疫(菌)苗的使用,主要是加强管理:一是动物防疫用生物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供应渠道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统一管理;二是动物防疫疫(菌)苗免疫注射种类,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部署进行,不得擅自增减,特别是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所用疫(菌)苗必须坚决免疫注射到位。除实行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外,还应实行动物防疫驻场监督制度。
     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保健药品的使用。化学药品制剂、中成药制剂和生化制剂类动物保健药品,消毒类药和抗生素类药,虽能防病治病对动物起保健作用,但均能在动物体内残留,直接影响动物的防疫效果和产品质量。因此,必须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保健药品的使用,必须按使用剂量、休药期规定规范使用,淘汰、禁用药品坚决不用。所有这一切单靠宣传和说教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措施,加大监测力度来确保药物的规范使用,使得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尤其在猪肉价格日见上涨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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