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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任务分工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02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8]11号),以下简称《标准转正通知》)规定,现公布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试行标准(农业部第709号和720号公告)转正质量复核任务分工表(见附件),并通知如下:

    一、请承担质量复核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严格按《标准转正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复核检验和标准完善工作,并按《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 5 2号)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复核检验指按兽药标准对兽药产品进行全项检验,不包括其他验证试验。

    二、请列入第709号和720号公告附件3的兽药生产企业按《标准转正通知》要求尽快向本通知附件指定的复核检验单位提交样品、检验报告单、第709号和720号公告要求补充的资料及复核检验费。

    三、请相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给予积极协助和大力支持。

    四、为加强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保证兽药标准质量,请各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企业将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和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附件:第三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任务分工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第三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任务分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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