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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工商局召开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座谈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3  作者:高强  浏览次数:281
    8月1日起,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开始执行(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规定,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最高可罚款10万元。

    21日,梧州市工商局召开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座谈会,市商务局、卫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部分市场开办单位及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学习了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听取了工商局副局长卢明同志关于我市目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情况。据悉,我市现有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厂)2个,大型超市5家,集贸市场15个,猪肉经营摊位372个,经营户351户。由于年初发生的冰冻灾害影响生猪饲养成本上升,导致市场上猪肉价格升幅较大,销售“私宰肉”现象有所抬头。

    据了解,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建立生猪定点屠宰退出机制、肉品质量追溯体制和加大监管等多项措施,确保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和以往不同的是,今后生猪定点屠宰有了退出机制。新《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厂不再具备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撤销定点资格,从而改变过去只设不撤、只进不出的状况。此外,为加强肉品质量管理,新《条例》还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今后必须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要求屠宰厂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的流向,且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的责任,强化了执法手段,补充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等,为新形势下的生猪屠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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