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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审议通过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0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98
“今后,因兽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源头,及时处理。”日前,《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根据该办法规定,湖北省兽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必须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经营和用药记录,并保存一段时期备查。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兽药管理条例》后,湖北省依法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比较原则,一些具体问题在实际执法中仍难以得到解决。为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将条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细化,制定《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据介绍,为防止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该办法规定,屠宰企业不得采购、屠宰含有违禁药品或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并禁止销售上述动物及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办法还规定,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养殖户如不做完整真实的购销、用药记录,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使用兽药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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