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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1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05
为防止这些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日前,山西在全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如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情,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包括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山西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明确免疫、疫情报告、疫情监测、诊断、应急处置及养殖场户防控技术指导等环节责任制,做到每个环节有专人负责,每个区域、每个养殖场防控工作有专人指导。山西省明确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和实施情况。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工作,提高疫情预警预报能力,增强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和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一旦发现家禽出现急性发病死亡,要按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提高流通环节监管能力。加强对流通环节监管力度,促进产地检疫和防控措施落实,加强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等各环节的监管。加强活禽市场监管,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重点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进展、疫苗调拨、疫情监测报告情况,以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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