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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死鸡”现象引发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25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0
    近日,《南方周末》一篇题为《养鸡场的死鸡哪去了》的报道被各类媒体相继转载。短短的时间内“养鸡场的死鸡大量出现在餐桌上”的消息让近年来深受动物食品安全困扰的消费者更是不知所措。尽管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陈君石在接受采访时解释:高温可以杀死禽流感病毒。但是他同时也指出:那些杀鸡、抓鸡的人是有可能因接触而传染禽流感病毒的。而加工者则为了掩盖死鸡的异味,往往又加了过多的有害人类健康的添加剂,此外动物尸体在腐烂过程中也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在利益的驱使下,廉价的死鸡作为一种有利可图的食品被不法分子通过诸多非法途径进入人类食物内容的这一不法行为,相信目前已经受到相关工商质检甚至公安部门重视并进一步严查堵控。但是笔者作为一名畜牧行业内人士,更希望通过分析国内外现有养殖现状和现有相关养殖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如何进一步完善养殖规范,倡导养殖场就是养殖工厂的科学观念,从而促进畜禽产品健康生产标准化,有效地降低养殖畜禽死亡率,强调养殖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严格规范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最终从源头消灭餐桌上死鸡的来源。
  一、集约化养殖离不开完善的养殖法律法规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集约化的畜禽养殖能够为人们巨大的食品营养需求提供鸡肉蛋鱼。自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就开始的大规模集约化养殖实现了饲料—动物—人类食品这一食物链的工业化。我国的家禽养殖业也有二十多年的发展,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正在加强,技术水平也有了很大发展和突破。为了保障畜禽产品的安全性,国家对这一食物链的每一环节都相应进行了立法监督管理。正如目前饲料的生产环节,无论是配合饲料还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从建厂到审批或备案,都要历经立项、材料申报、技术或设备条件资格审查、现场考核、等层层管理,并在涉及到有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饲料用抗生素、兴奋剂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因此,可以说目前满足人类健康需求的动物饲料的质量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可行的保障。同样在动物饲养这一环节,以养鸡为例,造成鸡只大量鸡死亡的因素主要是传染病与非传染病的其他因素导致的疾病,如:
  1、流行性疫病(如禽流感、鸡新城疫等)的传播,导致鸡发生疫病死亡。
  2、饲养环境。鸡舍面积狭小,基本设施简陋,饲养密度过大,造成舍内空气不流通,温度湿度不均等,使鸡的抵抗力下降。
  3、饲养管理不当。由于饲养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管理粗放,忽视环境卫生问题,造成大肠杆菌、霉形体等病原体大量繁殖,造成鸡的感染。
  4、应激。由于断喙、外来刺激以及长时间运输等因素,鸡呼吸、心跳加快,内分泌机能紊乱,产生强大的应激反应致死。
  5、用药不合理,盲目用药或乱用药,造成鸡的死亡。
  对于如何预防传染病,有效降低传染病带来的损失,农业部和各地方政府均有相应的法规、规范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畜禽饲养场、仓库、屠宰厂、加工厂和种畜场的建设,必须符合防疫要求。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农牧部门的防疫计划,做好畜禽的预防射、检疫、驱除寄生虫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动物尸体禁止进境,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此外,《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也规定各测报(监测、诊断)中心(站)须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检测结果;国家疫情测报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测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收集、流行病学研究和预测、预报;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为动物疫情的监测提供技术支撑。等等。
  然而,我国目前仍以农户小规模区域集中化的养鸡为主体,由于环境、人才、资金的限制,他们的饲养方式、饲养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因养殖环境自我污染从而产生大量非传染病的其它因素引起鸡只大量死亡的情况正在变得越加严重。这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和防疫部门控制疫情的难度,我国养殖业的的风险和经济损失较大的因素。这方面,我国对提高养殖门槛等相关的管理规定较少,仅有对技术要求更高的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了种畜禽生产需输经营许可证,并在技术人才力量配备、技术资料管理、种畜禽保健办法、经营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要求条件。西方发达国家则有通过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法规来规范养殖条件。
  如日本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日本由于人口稠密,并于20世纪70年代发生了严重的“畜产公害”,因此对畜禽污染的立法最多,先后制定了7个畜禽污染管理控制相关的法律。其中直接相关的有《废弃物处理与清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美国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美国联邦水污染法》侧重于畜禽场建设管理,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场,建场必须得到许可。德国的畜禽养殖业环绕管理,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上或地下水源中。荷兰的畜禽养殖业环统管理,荷兰畜牧业高度密集,为了制止畜禽粪便污染,从1984年起,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
  国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政策和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无论是对人类生存环境危害还是对畜禽自身健康破坏都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养殖业必须尽快实行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在如何提高现有养殖业主的养殖技术水平等方面,也应当有相应的法规或办法来帮助农民,帮助他们降低养殖风险,从而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保证食品安全。
  二、工厂化的生产离不开产品的科学标准化
  随着中国市场不断开放,经济逐渐全球一体化,中国的养殖业主也被推上了国际市场竞争这一平台,与一些畜禽养殖业发达国家相比,我们无论在提供优质低成本畜禽产品的能力与养殖技术方面都有一定差距。政府也正在推动农村工厂化养殖政策,而正如工厂生产合格产品一样,养殖工厂则生产畜禽肉蛋,同样,需要一个产品的标准和工厂化的生产过程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则负有监督产品质量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规定建立连续、完整、真实的养殖档案。《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定稿)》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肉禽场生产技术规范》规定了肉禽场的设置与布局、禽舍建筑与设备、进雏要求、生产工艺、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蛋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对产地环境、建筑要求、饲养管理、防疫灭病、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和产品销售七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主要畜禽饲养标准》也明确规定了瘦肉型猪饲养标准、鸡的饲养标准、草食动物饲养标准,还针对一些优质鸡出台了品种标准,如丝羽乌骨。
但是笔者认为,应同步采取不论农户建立大小规模的养殖场、生产什么类型的产品都应该视为养殖工厂,并按法规标准进行审核查验,也就是如同饲料企业发放标准的生产许可证,不单列小规模户可以有查验的豁免权。或者可充分发挥农业协会的功能,统一由一个单位来管理和发展,有计划地推行HACCP在畜禽养殖工厂的实施。此外,应逐步推动产品的标准备案制度化,产品品牌化等企业化的运作方法。
  三、非正常死亡动物的无害处理与动物福利
  我国现存的法规有《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内容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内容包括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病死禽畜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在养殖场比较集中盼地区;应集中设置焚烧设施;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肉禽场生产技术规范》规定病死禽及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垫料和污水按HJ/T 81-2001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蛋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规定病死鸡须经焚烧炉焚烧或深埋处理,鸡场不得出售病鸡、死鸡,粪便等废弃物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8—1996》规定了病、死畜禽和病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
  此外,笔者认为动物福利制度目前也已经到了一个可以提出并实施的恰当时候。目前,动物福利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英国1869年就有了鸟类保护法,1911年又通过了动物保护,此外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自1980年以来,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先后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动物福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WTO的规则中也明确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
  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养殖业走向健康发展的保证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我国的养殖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为保证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养殖规范,促进行业标准,加大执行力度,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健康发展养殖业。我们必须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加强动物产品安全体系建设。
  养殖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饲养管理标准化,大力推进养殖业标准化饲养体系的建立,全面实现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建立完善的行业准入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行业的自我监督,促进规模化养殖向更高更强发展。
  全面实施加工生产过程中HACCP品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制订完善的各级监管制度,加强饲养、屠宰、销售及运输各环节的监督检查,提升各类制度和标准的执行力度,实现畜牧业依法监管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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