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这些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最终流向了餐桌,威胁到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同时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触碰了刑法。来自福州闽侯的林某和陈某便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宰生猪并批发销售,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查,至案发,二人已销售生猪金额达210万余元。近日,经闽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陈某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6月,陈某和林某见猪肉价格一路高涨,发现“商机”,二人经商量后共同出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承租了闽侯县青口镇某村一处建筑为私宰生猪、批发销售的窝点。2020年1月15日凌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生猪产品1630公斤。经价格鉴定,查获的生猪价值人民币74980元。另查明,至案发,二人已销售生猪金额达人民币210万余元。
检方表示,本案中,陈某和林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屠宰场,将生猪屠宰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方提醒,食品安全大于天。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如果长期、大量宰杀生猪销售,就必须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宰杀,而且对猪肉要经过检验检疫程序才能流入市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目的是防止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利益面前,人们应该坚守底线,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心存敬畏之心,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消费者擦亮眼睛,在正规渠道购买放心肉。
法条点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