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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史上首例零死亡非瘟疫情!惊不惊奇?意不意外?到底乍回事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改变饲界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977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5月27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5月27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博白县旺茂镇某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存栏生猪1头,发病1头,死亡0头。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督导组指导当地开展处置工作。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病猪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5月27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5月27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博白县旺茂镇某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存栏生猪1头,发病1头,死亡0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督导组指导当地开展处置工作。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病猪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目前,上述措施均已落实。

疫区封锁令

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

博白县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

2019年5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我县旺茂镇太阳村利木根队覃博辉养猪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迅速扑灭疫情,阻止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 年版)》精神,特发布本封锁令:

一、立即启动《博白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旺茂镇和亚山镇,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预案要求认真开展疫情扑灭和控制工作。

二、从即日起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范围是:

以我县旺茂镇太阳村利木根队覃博辉养猪场(经度109°55′12.75″、纬度22°07′46.24″)为疫点,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东至亚山镇民富村鹤鸡塘、坡禾荣一带(经度109°56′50.08″、纬度22°07′49.12″);南至旺茂镇旺茂村对门岭、牛栏塘一带(经度109°55′12.60″、纬度22°06′15.80″);西至旺茂镇民丰村大岭根、古想塘、旺茂村马岭脚路口一带(经度109°53′42.14″、纬度22°07′52.95″);北至旺茂镇太阳村竹子岭路口一带(经度109°55′32.22″、纬度22°09′13.61″)。

三、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边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实施强制检查消毒。在封锁期间,禁止所有生猪出入封锁区,禁止生猪产品流出封锁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五、依法做好疫区现场隔离、封锁、控制的安全保卫和社会管理。依法做好交通疏导,严格查处利用疫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消除群众恐惧心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对疫区外的生猪,要加强检疫和疫情排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八、各部门、相关镇接到命令后迅速组织各村(社区)和人员落实封锁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旺茂镇和亚山镇,按“早、快、严、小”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迅速扑灭疫情,不得有误。

本命令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封锁令的解除,由博白县人民政府另行下达。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6日

或许,一个月前就已经发生?但得到的回应称……

4月初,微信群里传播一段视频,配音说是博白某镇出现非洲猪瘟疫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并造成恶劣的影响。

博白县有关部门获悉后即刻开展核查、调查,视频里所说的疫情并不存在,属于无中生有,谎报疫情。

警情就是命令,博白县公安局副局长唐伟东立即指令那林派出所庞文球所长带领“三月三节假日”仍在岗在位加班的民警对案件开展调查。经查,在微信群里散布虚假疫情的陈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4月7日晚,陈某被依法传唤,8日凌晨,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送拘留所执行。

经查,亚山镇的陈某在博白那林镇乐民村开办养猪场养猪,2019年3月31日,猪场的猪出现有少数病死的现象,4月1日,其报那林镇畜牧部门处置,4月2日、3日,政府及有关部门均到该养猪场进行专业处理,于4月4日对病死猪进行了深埋处理。

4月3日下午,猪场老板陈某将其猪场的病死猪现场,用手机拍摄成视频,然后在多个微信群发布,并称其养的300多头猪全部感染非洲猪瘟均死亡,并呼吁大家转发该视频。视频发出后并经群友的转发,造成恶劣的影响,造成社会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事后,陈某觉得自己行为造成事态严重了,在微信群里澄清称:“经检查不是非洲猪瘟,请大家不要恐慌,不要转发,以免造成社会恐慌”。

不过,为时已晚,4月7日晚,在唐伟东的指挥下,那林派出所依法传唤陈某,并于次日对陈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

散布谣言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该设为疫区被封锁的,不承认是非瘟,结果,毒肉以低价买入,被高价卖到遥远的贵州……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一屠宰场的外省调入生猪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5月18日发布,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一屠宰场的外省调入生猪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5月18日13时,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贵阳市乌当区一屠宰场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据初步调查,该批生猪由货主从外省非法调入。截至目前,该批75头生猪共发病6头,死亡6头。

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赴当地开展疫情处置督导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对该屠宰场进行封锁,对现场所有车辆、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管控,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目前,上述措施均已落实,当地公安部门已对2名承运人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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