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开始,各地都开始整治环境环保问题,从而致使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便会以“违法、“禁养区”的借口对一些养殖场进行无补偿拆除,有的或是直接下发限期关停养殖场的通知书,以达到他们整治环保的目的。
但是,在去年的时候,国家农业部对禽畜养殖场整改过程中过于“一刀切”的现象作出了正面积极的发声,整治环保,关闭养殖场不能“一刀切”需切实的保障养殖户利益。
:禁养地区的划定范围过大;一些环保整改部门将一些不是在居民规划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公路两侧的禽畜养殖场也采取一锅端的关闭。
第二: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管养殖场在不在必须关闭、搬移的范围内,统统关停,没得商量。
第三:补偿也带“打折”;根据一些养殖户反馈,自己没有拿到应该获取的相应补偿款,那么钱去哪儿了呢?
同时,要关部人员还表示,不该禁养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而且早在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更是力挺养猪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并重点传递了一个信息: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那么,养殖场拆迁如何补偿呢?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然后给予合理补偿。
其次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对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养殖场需要拆迁的,除了土地安置费、补偿费外,对于养殖场因为拆迁原因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对于猪场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规定,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各地的标准不同。同时《征收条例》也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纳入了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并且明确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养殖户遇到这几类情况的,千万不要因为对方的气势畏惧,而中了拆迁方的圈套。
同时如果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强制拆除养殖场的,其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大家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