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全国信息联播 » 正文

山东:邹平县畜牧兽医局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377
核心提示:近日,邹平县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凡进入我县市场的生猪肉品必须是经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的且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的产品方可上

近日,邹平县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

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凡进入我县市场的生猪肉品必须是经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的且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的产品方可上市。

二、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和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我县市场,否则,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未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私自宰杀生猪。凡在我县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定点屠宰。违反规定未经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而私自屠宰生猪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食品安全环境。

五、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涉及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 生猪 动物 畜牧兽医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