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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通报:养猪场污染环境被判赔470余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6月4日,广州市中院召开以“司法保障环境治理,共建共享美丽广州”为主题的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广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去年以来,广州中院共受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515件。去年至今年5月底,广州中院受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515件,审结442件,同比分别增长57.01%、43.51%。受理的环境资源诉讼案件中,刑事案件42件,包括污染环境罪11件,走私废物罪(如走私洋垃圾)11件,滥伐林木罪5件等。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侵权行为地遍布佛山、惠州、中山等地,实现了广州中院自2016年

6月4日,广州市中院召开以“司法保障环境治理,共建共享美丽广州”为主题的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广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去年以来,广州中院共受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515件。

去年至今年5月底,广州中院受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515件,审结442件,同比分别增长57.01%、43.51%。受理的环境资源诉讼案件中,刑事案件42件,包括污染环境罪11件,走私废物罪(如走私洋垃圾)11件,滥伐林木罪5件等。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侵权行为地遍布佛山、惠州、中山等地,实现了广州中院自2016年集中管辖珠三角十城市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来案件零的突破。

今年5月25日,广州中院在佛山中院审理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巡回审理第一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社会公众感受法律权威,接受普法教育。接下来,广州中院也将继续坚持在中山等地开展落实巡回审判全覆盖制度。

下一步,广州中院将着重从推动设立环境公益金专门账户、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缓减免机制、破解鉴定难问题、加强全市法院的专业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

1、非法养猪污染环境被判巨额赔偿

张某与番禺区某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承包150亩土地并登记设立了某农场。该农场经营期间,张某非法搭建了猪场棚舍。2011年,张某在未经经济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将农场养猪部出租给余某、梁某合伙经营。

余某、梁某在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养猪,经相关环境监测站得出的监测报告证实,该非法养猪行为对涉案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故村民委员会诉请张某、余某、梁某赔偿涉案土地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经相关鉴定机构评估,因非法养猪产生的污染物所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及土地恢复原状费用,共计47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余某、梁某应赔偿村民委员会土地恢复原状费用35万余元和环境经济损失441万余元,张某应就上述土地恢复原状费用与余某、梁某一起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于2017年9月二审维持原判。

2、收购工业废水偷排被判刑

2016年6月,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处理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工业废水,先后多次使用其购买的槽罐车,非法排放到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同年7月份,易某通过吴某介绍,联系了陈某雇车将约8吨的工业废水运回番禺,陈某再将上述工业废水抽到上述槽罐车(含树脂废水8.55吨,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准备非法排放,后被发现。易某从中获利3000元。2017年8月21日,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判决: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 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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