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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源保护区搞养殖最高可罚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据安徽商报消息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01年施行的《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面更为严格,处罚力度也更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准保护区内,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增加排污量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易溶性、

据安徽商报消息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01年施行的《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面更为严格,处罚力度也更大。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准保护区内,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增加排污量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等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或者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关键词: 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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