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指导
GSP认证: 现场检查问题分析
2006-01-06 11:15  点击:537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 GSP认证工作于2001年上半年进行试点。 27个省市推荐GSP认证试点企业87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73个,认证中心实施现场检查67个药品经营企业,其中,批发企业43个,零售连锁企业21个,零售企业3个。  
 
现场检查主要不合格项目情况:  
 
(一)仓库、检测仪器等硬件设施不符合GSP要求约占30%,主要表现在:  
 
1、仓库储存条件较差,无“五防”措施,仓库无有效的控制温湿度的设施,阴凉库等与企业经营规模不适应,不能满足药品储存要求。  
 
2、零售连锁门店经营场所面积及条件等不符合GSP要求。  
 
3、检验室条件差。  
 
4、现场管理要求的各种状态标示不明显、不符合要求。  
 
(二)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入库、销售和培训等软件方面管理不符合GSP要求的约70%,主要表现在:  
 
1、实施GSP意识不强,对GSP理解不正确。  
 
2、违规经营,存在企业超经营方式、超经营范围现象。  
 
3、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文件管理系统不健全、不规范,不能覆盖GSP全过程;或管理制度不可行,或有制度不执行,或无记录。不能有效地控制各经营环节保证药品质量。  
 
4、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不能有效地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销售,统一财务,甚至出现变相出售证照情况。  
 
5、人员的学历、职称达不到要求。培训工作不到位,不掌握药品管理基础性知识。  
 
6.药品购销等记录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缺乏可追踪世。  
 
7、应建立的药品质量、养护等档案不健全。  
 
8、对把握购进和销售单位合法性认识不足。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药品经营企业对实施GSP认证紧迫感、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安于质量管理现状。甚至对GSP认识有偏见和误解,把GSP认证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以为做做样子,走走过场,找找关系就行了。  
 
2、一些药品经营企业不愿加大对仓库等设施改造的资金投入,增加控温控湿设施等改善仓库条件。许多药品经营企业不注意药品的储存必须与其要求的储存条件相符,应阴谅储存的药品却储存在常温库,不能确保药品质量。  
 
3、一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起可行质量管理制度、程序、记录等一系列的文件管理系统,不能如实反映实施GSP过程所贯彻的方针、操作的方法、采取的措施和收到的成效的真实性,可追踪性。  
 
4、人员素质有待提高。GSP培训不到位,全员实施GSP意识不够。  
 
应对措施:  
 
(一)彻底转变观念  
 
GSP认证是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行业标准。 2001年2月28日通过的《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书。  
 
国务院正在实施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为了尽快落实三项改革,国务院领导明确要求GSP认征要与三项改革同步进行,狠抓落实。通过监督实施GSP,整治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的改革,淘汰落后企业,迎接WTO的进入,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我国药品经营企业的总体水平。  
 
(二)正确理解GSP,扎扎实实抓落实  
 
实施GSP即在药品经营过程中严格按标准和规程组织药品经营活动,防止药品混淆、污染和差错的发生,以保证药品质量。符合GSP的硬件设施是药品经营质量的基本保证。同时还必须规范软件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控制和保证经营各环节的药品质量。  
 
(三)走出误区  
 
GSP达标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不等于GSP认证。  
 
1、标准不同:GSP认证标准的依据是: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2、检查评定程序方法等不同:GSP 认证检查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其评定方法与国际接轨(与ISO、GMP相同)(如不符合GSP 要求的条款就作为缺陷项)。  
 
3、检查员的责任不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监督人员追究责任。  
 
我国药品经营企业全面实施GSP认证,是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力举措,对整治药品市场的无序竞争、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要求,将为我国药品经营企业走向世界打开通道。各企业应正确认识实施GSP认证的重要性,严格按照GSP要求进行软硬件设施改造,这样才能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占得先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黄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