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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08年全国兽药监察所工作会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3  浏览次数:325   状态:状态
展会日期 2008-01-01 至 200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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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展会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饲料监察所:

  经研究,定于2008年1月21日至24日召开2008年度全国兽药监察所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探讨进一步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证动物源食品安全的工作思路,表彰2007年度在兽药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部署2008年重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

  (一)2007年省级兽药监察所工作总结

  1.2007年兽药质量监督及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1)完成2007年农业部下达的兽药监督检验及兽药残留监控任务的情况(任务量和完成量);

  (2)完成2007年本省下达的兽药监督检验及兽药残留监控任务的情况;

  (3)2007年辖区内兽药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监督检验合格率,及与2006年合格率的比较分析;

  (4)辖区内兽药残留监控情况,兽药残留超标率,与2006年超标率的比较分析;

  (5)为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及兽药残留合格率采取的监控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2.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

  (1)强化重大疫病疫苗质量监管采取的措施,包括驻厂监督等工作开展情况;

  (2)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情况。

  3.开展兽药GMP工作取得的成效

  (1)目前本省已通过GMP验收的企业数量及产品质量情况;

    (2)推进兽药企业实施GMP的工作情况(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

  4.省所开展标准制修订和科研工作情况

  (1)兽药质量标准制修订

  (2)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制修订

  (3)其他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5.配合农业部和辖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

  (二)省所目前职责、定位等情况

  1.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省编委批复省所的职责,加挂的其他牌子(包括部级中心)。请附编委批件复印件。

  2.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情况(是否增加了编制及增加的编制数),省所当前人员结构(总编制数,其中本科、硕士、博士人数)。

  3.开展兽药检验残留监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添置的大型仪器(台套、价格等)。

  4.省所的基本建设情况,实验室改造情况,增加的面积数。

  二、单项奖和先进个人评选

  (一)奖项设置

  为全面总结2007年兽药监察系统的工作成绩,表彰先进,对兽药监察系统评优奖项设置进行调整,暂停先进集体的评选,重点表彰配合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农业部和辖区下达的兽药监督检验任务和残留监控计划,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残留合格率、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所,设立“兽药质量监督残留监控先进集体”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先进集体”两个单项奖,每个奖项各评选5个省所;扩大评选兽药监察系统先进个人范围,增加先进个人名额,表彰本年度在兽药及残留检验、管理、科研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共评选40名。

  (二)评选方法

  1.单项奖:根据各省所上报的工作总结、完成农业部和辖区下达的兽药监督检验任务和残留监控计划情况、各省的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完成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驻厂监督和生物制品批签发等工作情况,由中监所组织评选。

  2.先进个人:每个省所推选一名,填写《全国兽药监察系统先进个人推荐表》。
  三、上报材料的时间要求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省所建设情况、2007年省级兽药监察所工作总结和《全国兽药监察系统先进个人推荐表》于2007年12月28日前报中监所业务管理处。

  电子版发至:ywglc@ivdc.gov.cn

  四、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兽药监察所所长和主管兽药的业务副所长各1名。

  五、会议时间

  2008年1月21日至24日,1月21日报到。

  六、会议报到地点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哈尔滨友谊宫宾馆(哈尔滨道里区友谊路263号)

  七、会务组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99号

  邮    编:150090

  联系电话:0451-82388315

  传    真:0451-82388315

  E-mail:hljsy@hljsy.cn

  联 系 人:才绍河

  六、其它事项

  (一)1月21日哈尔滨火车站和机场有专人接站,请提前通知,以便安排接站。

  (二)请各所务必将回执和通讯录(见附件2、附件3)于1月10日前传真或发E-mail至黑龙江所。

  (三)参会回执需同时发传真或E-mail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ywglc@ivdc.gov.cn)(中监所业务管理处传真:010-621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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