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定点生产企业:
为满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根据有关疫苗使用单位建议,经研究,现决定增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灭活疫苗包装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增加“50ml”和“100ml”包装规格;口蹄疫灭活疫苗增加“20ml”和“50ml”包装规格。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具备生产上述包装规格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可向我部兽医局提交生产新增包装规格申请,经我部批准备案后即可生产。
三、现不具备生产上述包装规格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应在完成生产线改造并得到我部认可后,向我部兽医局提交生产新增包装规格申请,经我部批准备案后生产。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