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切实加强“两会”期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两会”期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12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2012年“两会”期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实验室要完善和落实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确保菌(毒)种安全,严防被非法利用。除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违法保藏的,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其就地销毁或者立即送农业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对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领取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有关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监督其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防止被盗、被抢、丢失和泄露。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要加强对杨凌绿方生物工程公司的检查,指导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确保菌(毒)种安全。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一是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审批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审批工作。要特别加强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对未经批准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二是要深入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各有关实验室要认真全面开展自查,防止意外发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兽医部门要立即组织一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验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动物病料管理、菌(毒)种保藏情况。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和值班工作
各地兽医部门要健全完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完善落实预案,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全面落实“两会”期间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一旦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等情况,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