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包装
1.渔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渔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渔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渔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渔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储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2.检查注册商标。正规渔药厂家申请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图案、图画、文字等)必须在渔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并注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非法厂家生产的假渔药往往没有商标或使用没有注册的商标。
3.检查是否为国家宣布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渔药。例如:有些渔药经过长期验证,其药效不确实,有的毒副作用大,有的使用后在水产品中残留超标而危害人类健康等等。
目测产品外观粉剂外包装应完整,装量无明显差异,无胀气现象。药粉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异味、潮解、霉变、结块、发黏、虫蛀等情况。打开水剂包装瓶观察其装量应无明显差异,容器应完好、统一,无泄漏。瓶装瓶口应封蜡,容器内加规定的溶媒后应完全溶解。溶液的色泽应一致,澄清,无异物,无沉淀或混浊;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加热后应完全溶解,出现絮状物及其它异常现象的均不得使用。片剂外包装应完好,外观要整齐、完整、色泽均匀,表面要光滑,无斑点、麻面,应有适宜的硬度,并且经过测试其在水中的溶解时间达到产品要求。中草药主要看有无吸潮霉变、虫蛀或胀气等,出现上述现象不宜继续使用。粉剂的细度应达到产品要求;若为中草药片剂,应片体无粘连,无溶化、发霉现象,边缘应整齐,不得有松片、裂片、粗糙不平、厚薄不匀等状况。凡过期作废、针剂透明度不符合规定、变色、有异样物、容器有裂纹或瓶塞松动,混悬注射液振摇后分层较快或有凝块,冻干制品已失真空或瓶内疏松团块与瓶粘连的药物,均不宜使用。
留心“三证”
一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内须持原证重新申请,同时,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生产许可证应包括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企业不得生产许可范围外的产品,以及在吊销生产许可证后须立即停止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我国农业部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未取得渔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2005年12月31日前全国渔药生产行业必须达到良好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因此,若企业不通过GMP则不允许其进行生产,也就没有生产许可证。
二是批准文号。渔药包装上必须有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文号,进口渔药有农业部发给的《进口渔药登记许可证》,且须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格式。兽用化学(抗生素)产品或饲料药物添加剂批准文号格式: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的为其简称,农业部核发的为“农”)渔药字(或药添字)XXXX(年份)X(表示西渔药)XXX(农业部核发的为省序号,省级核发的为渔药厂编号)XXX(品种编号),例如京渔药字(2000)X308603。需要说明的是:编号前注明“Z”为纯中药成分,兽用,“S”为生物制品,“J”为进口原料的制剂,“F”为中西药复方渔药,加“分”字的为分装产品(国产或进口大包装渔药产品分装为小包装);第一、二类新渔药、新生物制品试产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为试产品,在“字”前加“试”字。生物制品批准文号格式:生药字XXXX(年号)XX(生药厂编号)X(类别号)XXX(品种编号)。不得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渔药批准文号。渔药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渔药生产企业在期满前6个月内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手续,期满后原渔药批准文号即自行作废,渔药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经营原批准文号的产品。需要指出的是:渔药的发展晚于以畜禽为主的传统渔药,部分渔药来源于传统渔药,渔药又归畜牧兽医局管理,因此渔药制剂的批号用渔药批号。渔药制剂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才能拿到批号,而有批号的渔药在质量上则有一定的保证。
三是生产批号。它是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一般是该批渔药的出厂日期,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位数组成,但也有例外。一部分渔药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超过了有效期即为过期渔药。
一药多名的分辨往往同一主要成分的渔药有很多种商品名,如主要成分为二氧化氯的渔药制剂,其商品名有克病威、菌立克、菌毒绝杀等,这在商业上是允许的。用户应根据治疗目的,仔细阅读标签,认清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等,然后再去比较相应各厂家的同类产品,最终选择出质优价廉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