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主要包括空气洁净度(尘粒数和微生物数)、温度和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等。
1、为了保证药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药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
2、药品生产区域应以空气洁净度(尘粒数和微生物数)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其中至少应对温度、湿度、压差、悬浮粒子、微生物进行验证。
3、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味。
二、环境参娄和的设计标准
(一)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分为四个等级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级别 |
3 尘粒最大允许数/m |
微生物数量最大允许数 |
||
≥0.5μm |
≥5μm |
浮游菌/< |
沉降菌/IIII |
|
100级 |
3 500 |
0 |
5 |
1 |
10 000级 |
350 000 |
2 000 |
100 |
3 |
100 000级 |
3 500 000 |
20 000 |
500 |
10 |
300 000级 |
10 500 000 |
60 000 |
— |
15 |
药品生产环境对洁净度的具体分区,可参照下表,但应以有关具体规定为准。
药品生产环境洁净度分区表
药品类别 |
100级 |
10 000级 |
100 000级 |
300 000级 |
备注 |
|
无 菌 药 品 |
最终灭菌药品 |
1.大容量注射剂灌封 |
|
1.注射剂:浓配、稀配(采用密闭系统的) |
|
|
非最终灭菌药品 |
1.药液配制(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2.注射剂:灌封、分装、压塞;3.内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
1.药液配制(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 |
一次精洗的最低要求 |
|
含放射性药品和中药制剂 |
|
其他 |
|
供角膜创伤、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灌装 |
|
|
含放射性药品和中药制剂 |
|
非无菌药品 |
|
|
|
1.最终灭菌口服液;2.口服液固体药品 3.表皮外用药品;4,直肠用药;5.放射免疫分析药盒 |
1.标注在100 000级或300 000级的各剂型均为生产中暴露工序的最低要求;2.含放射性质药品和中药制剂 |
|
原料药 |
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生产 |
|
|
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的最低要求 |
含放射性药品和中药制剂 |
|
生物制品 |
灌装前不经除菌滤过的制品:配制、合并、灌装、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料、灭活剂等 |
1.灌装前经除菌滤过的制品: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2.体外免疫诊断试剂阳性血清分装,抗原-抗体分装 |
1.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量的清洗;2.口服制剂;3.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4.酶联免疫吸附试剂:包装、配液、分装、干燥;5.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制6.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配制、灌装 |
|
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规定 |
(二)温度和相对湿度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温度应控制在45%~65%。
(三)压差
1、 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可通过使送风量大于排风量的办法达到,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二2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并应有批示压差的装置。
3、 工艺过程产生大量粉尘、有害物质、易烯易爆物质及生产青霉素类强致敏性药物,某些甾体药物,任何认为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的生产工序,其操作室与其相邻房间或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
(四)新鲜空气量
洁净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1、 非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2、 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3、 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
(五)照度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Lx;在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可低于300Lx,但不宜低于150Lx;对照度不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1、 噪声
洁净室内噪声级就符合下列要求:①动态测试时,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在于75dBA;②静态测试时,乱流(1)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dB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5dBA。
2、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