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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27  来源:农博网  作者:小月  浏览次数:59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强省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全省兽医管理体制现状和畜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我省是农业大省,发展畜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把畜牧业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粮食大省向畜牧业大省和农畜产品加工大省迈进步伐。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兽医管理体制作保障。随着畜禽产品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抬高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动物卫生安全对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加快与国际动物卫生惯例接轨,才能巩固和提高我省畜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占有份额。畜禽疫病不仅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也影响着人类的健康。我省动物疫病流行史表明,由于地理、气候和畜禽饲养方式等特定条件,加之动物及其产品跨地域的频繁流通,禽流感、结核、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都曾在畜禽间发生过,有些病也曾在人群中发生过。为此,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迫切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目标和重点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精简、统一、效能。主要目标是: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是:理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三个体系;强化乡镇畜牧兽医站。

  三、健全完善科学协调的兽医工作体系

  (三)理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省、市、县三级要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畜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本级的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省、市、县三级设立或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兽医卫生监督;负责牲畜交易场所动物卫生监管;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负责对辖区内铁路(省管)、公路、水路、航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负责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卫生案件的查处;负责动物疫情强制扑灭措施的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五)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省、市、县三级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处理;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负责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要强化兽医科技支撑。充分利用现有兽医科学研究、教育培训资源,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培训机构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和流行病学研究,强化实验室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通过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可,为动物疑难疫病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病防控措施的研究、疫病风险评估等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六)健全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省、市、县三级要健全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与畜牧站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级中心的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饲养环境测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认定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市、县两级中心的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兽药饲料质量检测、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监测,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对下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七)强化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动物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疫情报告,协助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和兽药管理使用等兽医工作;负责实施动物繁殖改良、技术推广、饲料、草原管理等公益性工作。要将原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在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积极为乡镇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依据国家兽医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畜牧兽医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负责村级防疫网络建设及畜禽群防群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村级防疫工作。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实际需要,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名防疫员,饲养量较大的村可适当增加。具体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接种、疫病调查、疫情报告、消毒灭源等职责。村级防疫员的上岗,要经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认证,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兽医卫生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八)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省、市、县三级分别设1名首席兽医师。省级首席兽医师经农业部审查合格后,由省政府任命;市、县两级首席兽医师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后,再由同级政府任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九)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为执业兽医,执业兽医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上岗。

  (十)切实加强兽医能力建设。不断改善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的办公手段、设施条件,加强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逐步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

  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全省兽医队伍的素质建设,稳定现有人员队伍,充实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地搞好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五、推进畜牧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按照国家要求,在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健全完善畜牧管理体系,强化畜牧行政管理职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在充分发挥原有畜牧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要针对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畜牧业产业升级,转换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用工业化思维谋划牧业发展,既要强化对养殖业发展的管理职能,也要强化畜牧业产业化、畜禽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品牌打造、高端市场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十二)健全完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省、市、县三级可在整合畜禽繁殖改良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上,设立畜牧站。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畜禽繁殖改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质量监测,协助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负责优良畜禽品种的技术推广;负责标准化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员业务培训。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对下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十三)健全完善草原监理体系。省和草原面积比较大的市、县三级分别设立草原监理中心(可与现有草原管理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监理机构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机构,上级草原监理机构对下级草原监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六、合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

  (十四)编制核定。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畜牧业经济发展实际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组织畜牧兽医、编制、财政等部门科学核定畜牧、兽医机构及人员编制。

  (十五)切实做好人员招录和聘任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所需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以现有人员为基础,不足部分,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招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吉办发〔2005〕29号),畜牧、兽医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十六)妥善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对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实现再就业。

  七、健全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七)各市、县要将畜牧兽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监理、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等基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方面不断增加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投入。

  (十八)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检疫、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八、加强对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摆上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牧业局、省农委、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牧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各级畜牧兽医、农业、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地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

  (二十)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畜牧兽医及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在2006年10月末完成,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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