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2-07  来源:中国兽药114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776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目前,我国正处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关键时期,疫苗免疫已成为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的总体部署,针对当前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经营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为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

          目前,有些地方和单位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已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构成严重威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组织力量,加大对兽用疫苗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大禽流感疫苗的监管力度,要求必须使用农业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疫苗产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疫苗打假举报电话。

  二、认真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清查工作

          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管理,是净化兽用生物制品市场、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疫苗的田间试验、区域试验进行彻底清查,取消地方批准的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确需继续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部提出申请。要吸取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假疫苗案件的教训,严肃处理以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为借口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并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

  三、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兽药监管水平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建立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反应快速、监督有效的兽药监管机制。要建立兽药监督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建立监管档案,将辖区内科研和教学单位的研究进展、生产企业的生产现状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将监管工作经常化、动态化。

  四、加强法律法规和兽用生物制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介绍兽用生物制品特别是禽流感疫苗的安全使用知识,提高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单位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提高农牧民识别真假疫苗的能力,提高基层兽医人员规范、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 
 
 
[ 文章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文章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